【專題探索】巴黎氣候協定對全球能源發展之影響與啟示
簡筠 (2016/06/20) 《台經月刊第39卷第6期》
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COP21)於2015年年底於巴黎召開,2015年12月12日通過「巴黎氣候協定」(Paris Agreement),並於2016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有175國參與簽署此一協定,預計將於2020年生效。
巴黎氣候協定之內容重點有四:(1)參與締約國家承諾將溫度漲幅控制在與前工業化時期相比攝氏2℃內,未來將進一步控制在攝氏1.5℃內;(2)每五年檢視各國在因應氣候變遷是否有達成目標而進步,第一次總檢查將在2023年舉行;(3)納入「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條款,讓因氣候變遷而受經濟損失之弱勢國家得申請補償,但不具法律責任或賠償;(4)各國承諾減碳,並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雖無法律效力,但仍能視為長期目標。
各國提交NDC承諾達成之減碳目標,其包含將進行之相關減碳措施,以達成其承諾之目標,其中有些國家甚至在其所提交的NDC中明列達成這些目標的具體措施。這些國家所制定的提升能源效率與發展再生能源等措施,將會進一步影響全球能源發展趨勢,包括對減少化石能源使用、提升再生能源占比,以及發展能源效率及減碳服務等相關產業等,對於全球能源使用及相關能源產業發展具有關鍵性影響。
重要排放國家之國家自定貢獻承諾
聯合國氣候科學小組表示,各國須在2070年前讓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零,才能避免全球暖化。因此,各國承諾在2050~2100年間達到溫室氣體零排放量,更制定相關能源政策,以確保全球氣溫上升低於攝氏2℃之巴黎協定長期目標。
截至12月30日為止,UNFCCC 196個締約方中,共有歐盟28國與其他159國提交160份NDC,涵蓋國家共計187國,而提交NDC國家之排放量加總超過全球排放量之90%,而截至2015年12月21日,僅12個重要排放國家所繳交的NDC承諾,按其部門及氣體種類排放量排序(表1)。
表1 截至2015年12月21日重要排放國家提送之NDC
重要排放國的減碳目標與能源發展相關措施
針對幾個重要之已提交NDC之重要排放國家,以下就中國、美國、歐盟、印度等國,評估其在NDC承諾下的能源發展及相關政策。
(一)中國
2015年6月30日,中國政府提交了NDC,對其2020年後的強化減緩和調適行動做出了安排,具體目標包括:(1)預計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達最高值;(2)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相較於2005年減少60~65%;(3)非化石燃料消費占初級能源消費達20%;(4)森林覆蓋以2005年為基礎,將增加45億立方公尺;(5)就農業、林業、水資源等面向與城市、沿海、生態脆弱地區建構良好的機制以抵禦氣候變遷,並逐步改善預測預警及防災減災體制,以持續地因應氣候變遷(表2)。
巴黎氣候協定、能源轉型、再生能源、燃煤電廠效率、減碳政策、潔淨能源市場、能源效率、化石燃料補貼、碳排放控制、國家自定貢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