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巴黎氣候協定對全球能源發展之影響與啟示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巴黎氣候協定對全球能源發展之影響與啟示

簡筠  (2016/06/20)    《台經月刊第39卷第6期》

   第21「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COP21)2015年年底於巴黎召開,20151212通過「巴黎氣候協定(Paris Agreement),並於2016422世界地球日175國參與簽署此一協定,預計將2020年生效。

   巴黎氣候協定之內容重點有四:(1)參與締約國家承諾將溫度漲幅控制在與前工業化時期相比攝氏2內,未來將進一步控制在攝氏1.5(2)每五年檢視各國在因應氣候變遷是否有達成目標而進步,第一次總檢查將2023年舉行(3)納入「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款,讓因氣候變遷而受經濟損失之弱勢國家得申請補償,但不具法律責任或賠償(4)各國承諾減碳,並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雖無法律效力,但仍能視為長期目標。

   各國提交NDC承諾達成之減碳目標,其包含將進行之相關減碳措施,以達成其承諾之目標,其中有些國家甚至在其所提交NDC中明列達成這些目標的具體措施。這些國家所制定的提升能源效率與發展再生能源等措施,將會進一步影響全球能源發展趨勢,包括對減少化石能源使用、提升再生能源占比,以及發展能源效率及減碳服務等相關產業等,對於全球能源使用及相關能源產業發展具有關鍵性影響。

 

重要排放國家之國家自定貢獻承諾

   聯合國氣候科學小組表示,各國須在2070年前讓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零,才能避免全球暖化。因此,各國承諾2050~2100年間達到溫室氣體零排放量,更制定相關能源政策,以確保全球氣溫上升低於攝氏2之巴黎協定長期目標。

   截至1230為止UNFCCC 196個締約方中,共有歐28國與其159國提160NDC,涵蓋國家共187國,而提NDC國家之排放量加總超過全球排放量90%,而截至2015122112個重要排放國家所繳交NDC承諾,按其部門及氣體種類排放量排序(1)。

 

1  截至20151221重要排放國家提送NDC
 

重要排放國的減碳目標與能源發展相關措施

   針對幾個重要之已提交NDC之重要排放國家,以下就中國、美國、歐盟、印度等國,評估其NDC承諾下的能源發展及相關政策。
(一)中國

   2015630,中國政府提交NDC,對2020年後的強化減緩和調適行動做出了安排,具體目標包括(1)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達最高值(2)GDP二氧化碳排放相較2005年減60~65%(3)非化石燃料消費占初級能源消費20%(4)森林覆蓋2005年為基礎,將增45立方公尺(5)就農業、林業、水資源等面向與城市、沿海、生態脆弱地區建構良好的機制以抵禦氣候變遷,並逐步改善預測預警及防災減災體制,以持續地因應氣候變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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