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我國推動電業改革之影響與契機
黃昭儒 (2019/06/06) 《台經月刊第42卷第6期》
台灣四面環海,有98%能源仰賴進口,電力無法跨國支援,提升能源自主及多元至關重要。為達成《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明定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較2005年減少50%之減量目標,全力發展綠能,已成為政府施政當務之急。
在過往的《電業法》架構中,從發電、輸電、配電、到售電,全部由垂直整合之台電公司專營,這種電業獨占的型態雖然方便,但也導致電力市場沒有自由競爭。另外,我國政府宣示2025年再生能源供電占比要達到20%目標,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要達到27GW,其中太陽光電占20GW、風力發電為4.2GW(離岸風力占3GW)。
為達到上述目標,政府積極推動「能源轉型」,並於2017年1月26日完成《電業法》修訂。第一階段先以「綠能先行」為原則,推動多項有利再生能源發展之措施,包含再生能源直供與轉供機制建立、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落實備用容量與強化再生能源售電機制,也引進更多利害關係人進到電力市場,推動公民電廠、虛擬電廠、用戶群代表等創新模式。
考量推動能源轉型及電業改革涉及層面廣泛,影響國計民生甚巨,難以一步到位,故採逐步開放市場之方式推動電業改革,適時修正政策方向及開放幅度,避免因躁進影響電力供應穩定。在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先推動綠電自由化及廠網分工,後續待相關運作及機制成熟後,再啟動第二階段修法,達到電業自由化的目標(圖1)。
圖1 我國電力市場改革藍圖
本文彙整2017年1月26日公告修正《電業法》修法的重點內容,以及對電力市場利害關係人的影響,並探討在電業改革後相關產業與商業模式的發展契機。
《電業法》修法內容要點
2017年《電業法》修法係以「能源轉型及電業改革」為訴求,在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建立「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的電力市場,建構能源轉型的法治基礎與營造綠能環境,落實我國能源轉型的目標,具體推動措施及重點如下:
(一)逐步推動電業改革
1.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
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申設,並允許躉售、代輸、直供等售電方式,於修法通過後1~2.5年內開放,台電公司仍維持綜合電業(經營不同類別電業間應會計獨立)。
電業改革、能源轉型、再生能源、綠電自由化、公民電廠、需求面管理、能源自主、電力市場、電業法修正、備用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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