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我國促參推動的歷程、課題與展望
黃崇哲 (2006/09/08) 《台經月刊第29卷第9期》
自2000年「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告後,藉由民間力量的導入來挹注我國政府部門對於公共建設的不足投資能量,以提升國民福祉,是整個促參法的立法目的。
只是自去年開始,針對幾個重要的BOT所導致社會爭議,紛紛擾擾,讓社會開始省思究竟BOT的實質意涵為何?如何取其利而去其弊?如何可以在廠商利益與社會公益間取得有效平衡?這些都是後續推動BOT時不得不加以面對的課題。
因此本文將先回顧我國引進民間部門參與公共建設之歷程,並分析目前推動過程所遭受的主要誤解,最後則是嘗試提出後續辦理的政策建議。
我國促參推動的歷程
在2000年2月9日公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前,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基本上是採個案立法的模式在進行。分別包括1994年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1995年「開放發電業作業要點」、1996年「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等,藉由這些條例辦法,民間機構除可針對相關公共建設擬具投資計畫書依程序進行申請,以取得相關經營權利外,也可直接經由「設定地上權」模式進行用地開發。在此階段中,不同類型的交通遊憩設施以及民營焚化爐、民營電廠得以陸續出現,有效填補了政府的能量缺口。於是,採通案立法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除原有的交通建設、電業設施與汙染防治措施外,更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到包括:共同管道、文教設施、汙水下水道、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衛生醫療設施…等廿項公共建設項目。同時,配合母法的通過,施行細則及相關作業辦法也陸續出爐,作為公務機關與民間機構在進行規劃、招商、議約及執行的依據準則。
促參推動至今主要誤解
只是,隨著高速鐵路的延後通車及增資困難,高雄捷運的泰勞暴動,以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的服務瓶頸等種種新聞事件,已經導致社會輿論對BOT的評價造成莫大的翻轉,將其定位由「以BOT的方式加速推動公共建設,充分利用民間資源與活力來提升國家競爭力(注1)」改成「圖利財團」的同義詞。相關的轉折,除了官商之間存在的競租行為與政治環境的對峙氛圍外,行政法令的完備性不足也需承擔相當程度的責任,但整體社會大眾的誤解卻在傳媒推波助瀾的以訛傳訛下成為此一轉變的最大因素。其中主要誤解可分下列兩點:
促參法、BOT模式、公私合作、公共建設、民間參與、公益性、社會爭議、政府政策、經濟效益、推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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