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政經瞭望】台灣推動文創產業之中央與地方合作機制分析
王勤銓 (2011/02/05) 《台經月刊第34卷第2期》
隨著全球化與網路通訊科技的發展,世界各國在當地文化或歷史文化的核心價值中,透過藝術與創意的結合,競相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而文化創意產業的推動,也成為世界各國提升整體競爭力或產業加值與轉型的重要契機。為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2009年2月3日公布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作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法源基礎。然而,由於文化創意產業所涵蓋的範疇相當廣泛,除了文建會肩負起共通性業務推動以及跨部會協調工作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還包括經濟部、內政部及新聞局,地方政府在文創產業發展上將面臨需與多個中央部會溝通,以及資源分散與財源不足的課題,如何善用中央文化創意產業的資源,以及促進中央與地方的合作達到雙贏,實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值得探討的課題。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與推動概況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概念,最早可從文建會於1993年社區總體營造中提出的「建立社會文化、凝聚社區共識、建構社區生命共同體的概念」開始,隨著社區總體營造的發展,文化產業漸漸成為區域發展的重要核心,並帶動社區或地區特有在地文化與民情風俗的發展。為進一步提升文化創意產業的效益,行政院於2002年5月31日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列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標的之一,期望文化創意能與科技創新成為產業發展的兩大驅動力,促使台灣邁向新的經濟社會時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分別由經濟部、文建會、新聞局、教育部、內政部等五個部會進行跨部會分工,負責不同領域範疇或工作項目。其中,經濟部同時兼任跨部會彙總及協調的角色,並成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辦公室」,負責計畫彙總及幕僚工作。
為解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所面臨的困境,以及扶持產業永續發展,行政院院會通過「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提出「環境整備」與「旗艦計畫」兩大主軸(圖1)。「環境整備」著重於建構有利的文創產業發展環境,使其獲得適當輔導與協助,據此規劃出資金挹注、產業研發輔導、市場流通及開拓、人才培育媒合及產業集聚效應等五大策略;「旗艦計畫」則考量具產值潛力與產業關聯效益大的電視、電影、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及工藝等六大產業,針對其發展特性及需求提出整體規劃,予以重點推動,期能發揮領頭羊效益,帶動其他產業發展。另外,由於文化產業的牽涉範圍多元而繁瑣,故於2009年2月3日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藉此保障並輔導各類產業的發展,達到循序漸進、有效累積文化創意產業所創造出來的能量。文創法除了提供政策資源、人才培育、資金提供、土地取得、公用設施運用、產業輔導、行銷推廣、智慧財產的流通、產業園區開發、創投投資等資源與政策協助,以提供有利的產業發展環境外,也著重文化藝術消費人口的培養,透過消費市場的活化讓文創產業發展更加健全。
圖1 「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主軸與架構
中央文化創意產業的資源
文創產業發展除了中央政府提供明確的法源基礎,以及發展計畫(或方案)加以扶持外,中央所挹注的資金多寡更是產業推動的關鍵因素。自2002年「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開始至2009年為止,估計投入的金額約新台幣98.49億元,而現階段根據行政院六大新興產業與文化創意有關的「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及「觀光拔尖領航方案」所規劃的預算,整體挹注的資金超過600億元。此外,在國家組織再造規劃下,文建會將改組為文化部,文化可善用的資源與預算將比以往更加充裕。
文化創意產業法、文建會、資源整合、政策協調、區域發展、產業聚落、中央補助、地方特色、原創性、市場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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