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SNG】探討電力市場自由化後電業爭議調處組織與運作機制之獨立性與中立性
徐嘉彣.盧思穎 (2020/01/09) 《台經月刊第43卷第1期》
總統府於2017年1月26日公布《電業法》修正案,針對發電市場部分,採綠能先行為原則,首先將開放再生能源得透過代輸、直供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等方式銷售予用戶;綜合電業於六至九年內完成廠網分離,分設發電、輸配售電子公司,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且規定輸配電業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由於太陽光電與風力發電為間歇性發電,其大規模併入電網並優先調度,此情況與過去集中式可調度電源所構成的電力系統完全不同,且電力系統運作相當複雜,調度工作將會是一大考驗,未來可能因電力調度問題而衍生許多爭議。有鑑於未來電網複雜性所可能衍生的爭議問題,尚待建立電業爭議調處健全機制,為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以及售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爭議調處等問題,提供獨立且客觀具公正性的專業評估。
各國電業爭議調處組織與制度
電業自由化係國際電業發展的主流趨勢,包括可透過自由競爭提高效率並降低電價;國營電業在建立新電廠及輸配電設施時會受到約束,若能開放民間興設,可有效解決供電瓶頸;且透過民營業者參與,可促進投資與就業。然而電業自由化可能遭遇之問題,尚包括:整體規劃問題,因自由化後電力供需將不為單一電業之責任,故電力供需平衡、產能調整及電力設施興建等整體規劃之責任須有所歸屬;燃料供應安全問題,自由化後對售電業者而言會選擇發電成本最低之發電技術,因成本高低將影響其競爭力與獲利能力,因此各發電業者之能源來源分散化與能源多元化可能影響燃料供應安全;反競爭行為,由於國內具有實質影響力之發電業者可能僅少數幾家,各家電業能否公平使用及收費將成為問題,須加以避免寡占市場聯合訂價之行為;偏遠地區用電問題,自由化後若電業可自由選擇營業區域,加上售電價受到控制,將降低電業供電偏遠地區之意願。其中,為監督及管理自由競爭之電力市場,世界各國皆成立電業管制機關與爭議調處單位(表1)。
表1 各國電業管制機關與爭議調處單位
(一)日本電力廣域運營推進機構之電業斡旋與調停程序
日本電力系統改革實施三階段實現三大目標,其電力系統改革三大目標分別為:(1)確保電力穩定供電;(2)盡最大限度來抑制電費;(3)擴大用戶電力選擇權和商業機會。所實施的電力系統改革三階段則分別為:(1) 2015年4月成立電力廣域運營推進機構(OCCTO);(2) 2016年4月全面開放零售電力業務(電力零售自由化),推行功能性許可證系統;(3) 2020年4月輸配電系統法定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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