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能源使用總量管制——新修正「能源管理法」之管理策略
王琬靈 (2010/06/04) 《台經月刊第33卷第6期》
為因應全球能源供需情勢發展及我國現行能源使用管制措施之不足,2009年6月「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增修訂多項預防性、全面性及市場性的強化能源效率與使用管理措施,其中採用能源使用總量管制原則,建立有關能源發展綱領及能源使用評估制度,以進一步健全我國能源管理執行之法制基礎。
淺談能源管理法修正案
(一)能源管理法修正案之緣起
過去我國能源政策發展以支持國家經濟發展為原則,為維持經濟成長,我國能源價格較先進國家偏低,能源密集度亦相對偏高。自1990年代以來,地球環境議題開始受到國際重視,在1997年主要國家簽署京都議定書後,追求能源、經濟、環境(3E)發展之平衡,漸為各國能源政策發展之主軸。由於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一直無法與經濟成長脫鉤,但對產業界訂定嚴格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又將傷害經濟發展,因此過去一直無法對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達成共識。然而,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及能源短缺課題日逾嚴峻,我國於2008年公布「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及其節能減碳行動方案,並於2009年召開第三次全國能源會議,確立加速推動節能減碳、建構低碳社會與永續發展的政策方針。針對原有法規未盡之處,則於能源管理法修正案重點,納入包括規定能源產品和車輛須符合效率容許標準及標示效率資訊、特定能源用戶須遵守節能規定、大型能源用戶須經先期管理等,強化我國提升能源效率的法制基礎。
(二)能源管理法修正案之原則精神
1.市場性
過去能源設備及器具僅應符合容許耗能標準,消費者在有限的資訊下,難以區分產品效率高低。能源管理法修正後,規範製造商、進口廠商或銷售業者陳列或銷售能源及車輛產品時,均應分級標示其能源耗用與效率等資訊,不符標示規定者將不得陳列銷售,有利提供消費者市場選擇資訊,進一步促使廠商生產高能源效率產品。
2.全面性
過去並未針對能源用戶的類型、能源耗用的種類、節約能源與能源合理有效使用,訂定相對應的規範,此次修法針對指定能源用戶之能源使用及效率,訂定節約能源規定,以促使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全面擴大及強化節約能源管理措施。此外,修法規定使用能源達規定數量以上之用戶,需依其能源使用級距設置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節能及申報能源的使用情況,建立用戶能源效率之自主管理能力。
3.預防性
在國家經濟展望及能源供需預測的綜合評估下,為確保國家短、中、長期能源供需平衡與穩定,訂定能源發展綱領與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採「預防原則」先期管理大型能源用戶。主管機關將針對該用戶新設或擴建之能源使用設施,評估能源的耗用總量、種類、效率及區位,並予以後續追蹤和查核,以引導廠商或開發單位對其能源使用計畫,有更完整且兼顧國家整體能源安全的規劃。
能源管理法修正案「預防性」原則:能源使用總量管制
我國自產能源不足,能源供給高度仰賴進口,且能源供給結構以化石能源為主,因此不但能源安全體系脆弱,易受國際能源衝擊影響,且不利於溫室氣體減排。從需求面來看,隨著經濟快速成長,我國能源消費持續成長,從1998年迄今平均每年成長4.8%。根據2008年能源統計,工業部門為國內主要能源消費部門,占國內總能源消費52.6%,其中又以能源密集產業為主,能源密集工業能源消費占工業部門能源消費比率達62.4%。
能源總量管制、能源使用評估、節能審查、能源效率門檻、低碳轉型、能源發展綱領、用電密集產業、能源專業審查、永續能源政策、預防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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