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數位經濟下我國創新創業的發展
詹佳融 (2018/02/08) 《台經月刊第41卷第2期》
台灣近年持續推動創新創業政策,企圖利用「創新驅動」的模式作為經濟發展的引擎,從主要依靠技術知識的學習和模仿,轉型成依靠自主設計、研發作為驅動要素。由於沒有豐富的天然資源,因此台灣是一個非常重視鼓勵創業的國家,這一點從台灣不斷在各種指標與評比數據中名列前茅可見一斑,例如: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所出版之「2017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指出,在63個受評比國家,我國排名第14,與上年持平,在亞太地區我國排名保持第三,僅次於香港、新加坡。其中,在IMD評比競爭力四大類中,我國「政府效能」排名最佳,為世界第十;「經濟表現」及「企業效能」分別為第12名、15名,「基礎建設」則為21名。由此可知,台灣的創業精神與活力的確相當旺盛。
於此同時,數位經濟浪潮已成為世界各國爭相競逐的發展趨勢,依OECD與英國數位經濟之定義,數位經濟(Digital Economy)泛指透過數位產業帶動的經濟活動,加上非數位產業透過數位科技之創新活動。數位經濟時代,許多新科技、新名詞、新觀念,不斷地指數型成長,諸如粉絲經濟、共享經濟、平台經濟、大數據、AI科技、金融科技。在這麼多的新科技孕育而生後,帶來的就是無限的創新商機。
數位經濟下創新活動是唯一的關鍵
創新的定義是經濟學古典學派的Schumpeter提出,他認為所謂創新就是要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即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就是要把一種從來沒有的關於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進生產體系中去,以實現對生產要素或生產條件的新組合。
Schumpeter (1934)進一步明確指出創新的五種情況:(1)採用一種新的產品,也就是消費者還不熟悉的產品,或某種產品的一種新的特性;(2)採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也就是在有關的製造部門中尚未通過經驗檢定的方法,這種新的方法也可以存在於商業上處理一種產品的新的方式之中;(3)開闢一個新的市場,也就是有關國家的某一製造部門以前不曾進入的市場,不管這個市場以前是否存在過;(4)掠取或控制原材料或半製成品的一種新的供應來源,也不問這種來源是已經存在的,還是第一次創造出來的;(5)實現任何一種工業的新組織,比如造成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
Schumpeter指出的五種創新情況,被後來學者將他歸納為五種創新,依次對應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市場創新、資源配置創新、組織創新。有別於發明,創新更明確的意涵是要能夠產生利益,Drucker (1985)以資源運用之觀點說明創新是賦予資源創造財富的新能力,而Betz (2003)也指出創造產品的新概念或新的程序方法只能被視為「發明」,將新產品、程序或服務帶到市場上進而產生利益才能視為「創新」。因此,成功的創新不在於它與過去功能、樣貌、特質的相異程度,應視它所能帶來的新價值程度為何。
而在數位經濟架構下,只要透過數位科技之創新活動,都屬於數位經濟的範疇,也就是說,透過各種創新數位科技、跨域整合平台與創新服務模式,針對企業與消費者的經濟商業活動,所創造出的新交易結構和買賣價值之活動,皆屬於數位經濟發展的一環,而推動數位經濟持續發展的關鍵就是創新活動。
創新活動的類型
(一)技術創新
技術創新發生於作業成員中且影響組織的技術系統。在技術系統中,成員採用新的觀念、知識或方法,將原物料或資訊轉變為產品或服務,或者是引進新要素於組織的新生產流程或新服務作業之中。因此,有關產品、服務及流程的創新,都能夠歸類於技術創新。司徒達賢等(1989)認為技術創新是事業產生、發展、應用及擴散新產品或製程的過程,產品技術創新(production innovation)和製程技術創新(process innovation)都可分成:微變型(incremental)、組合型(sythetic)和突破型(discontinous)等三種程度,以上三種程度的技術創新類型,對事業生產力的提升和獲利力的增加,都有著重要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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