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補助】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SBIR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經濟部中小及創新企業署 (2024/05/22) 《經濟部中小及創新企業署》
一、依據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與服務創新的研發,特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推動「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加速提升我國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
二、目的
本計畫之推動,旨在帶動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其知識布局培育研發人才,並期望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臺灣經濟發展。
三、計畫架構
(一) 說明
本計畫係一般型以補助國內廣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促進中小企業持續投入研發資源、提高研發成果商品化價值,並引導國內學研機構協助中小企業強化研發能量,進而帶動國內產業升級轉型。設計架構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與「加值應用(Phase 2+)」,再依申請對象分為「個別申請」及「自提式聯盟」。其中,「加值應用(Phase 2+)」為鼓勵完成「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之企業進階申請。
(二) 申請階段
1.「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2.「加值應用」(Phase 2+)係指將Phase 2或創業型SBIR-創新擇優(Stage 2)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廠商須於計畫結案後3年內取得該計畫研發成果之商品訂單(類型及項目由計畫審查會議時確認),並繳交訂單金額1%至本計畫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2%為上限。
3.「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若申請創新服務及終端服務共創細部計畫,結案前應包含1-3個月試營運,並列出相關試營運之量化KPI指標。)
(三) 申請對象
1.「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2.「自提式聯盟」係指3家(含)以上成員合作,以聯盟形式就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3.「個別申請」或「自提式聯盟」計畫申請,可導入轉委託、技術引進或顧問諮詢單位協同推動。
(1)技術引進或轉委託單位:可委託相關業者、法人單位或學校。
(2)顧問諮詢單位: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符合7020管理顧問業或I103060管理顧問業,並需通過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之登錄,計畫經費編列需符合「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且以首次申請SBIR計畫並獲推薦之中小企業為主,每家企業以申請1次為限。
(四) 計畫屬性、領域與特色
一般型依計畫屬性區分為「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並依計畫領域區分資通、電子、機械、生技製藥、民生化工、服務/文創等六大領域,另可依計畫特色選擇數位轉型或淨零排放兩項特色。計畫屬性分述如下:
1.「創新技術」: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且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發或創新應用,具有創新性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2.「創新服務」: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的建立,或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經營或服務模式之創新,進行具產業價值或科技含量之創意設計或數位內容。
相關訊息請以經濟部公告為準!
附件下載:SBIR申請須知
參考來源:經濟部中小及創新企業署
中小及創新企業署、SBIR、產業創新、產業競爭力、創新研發、產業轉型、加值應用、創新技術、創新服務、產業價值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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