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產業動態SNG】對「肥胖」課稅?初探我國課徵食品稅捐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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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動態SNG】對「肥胖」課稅?初探我國課徵食品稅捐之可行性

盧其宏  (2012/06/12)    《台經月刊第35卷第6期》

鑒於我國肥胖率有增加跡象,2009年12月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研擬「健康促進法」草案,規劃獎勵健康產業,並對不健康產品包括高熱量、含糖飲料、鈉含量高的食品,將含糖、含鈉量訂出標準值,超標者將課徵健康捐。同時,國民健康局表示將優先針對影響層面廣、可行性較高的包裝食品著手,因該類產品有清楚標示固定規格與定價,且銷售量較高。至於散裝食品及路邊攤,由於執法較困難、可行性較低,因此,短期內將不列為優先實施項目(中央商情網,2009;人間福報,2009)。

針對國民健康局之提案,國內部分輿論認為炸雞、漢堡等速食才是真正高熱量、高鈉食品,政府反而未納入管理,且開徵對象優先鎖定標示清楚、銷量較大的廠商,無非是向依規定納稅的企業課徵較為容易,並不具有公平性(聯合報民意論壇,2009)。2010年6月,在多方意見交戰下,國民健康局表示現階段不會開徵垃圾食品健康捐,只研擬優先在兒童節目時段,限制垃圾食品廣告的播放,未來將先瞭解國人的糖、鹽攝取量,再進一步根據國人的消費習慣,訂出垃圾食品健康捐的額度 (中國時報,2010;中央社,2010)。

為改善肥胖問題,歐美各國早於20世紀初開始徵收相關稅捐,包括:「垃圾食物稅」(junk food tax)、「汽水稅」(soda tax)、「罪惡稅」(sin tax)與近年施行之「肥胖稅」(fat tax)等。類似稅捐可區分成兩大類:(1)針對特定食品如高熱量、高脂肪量之食品與飲料課徵「垃圾食物稅」或「汽水稅」;(2)不直接針對食品,而針對食品中脂肪、熱量含量課徵「肥胖稅」,如丹麥於2011年10月開始徵收肥胖稅,包括:奶油、牛奶、奶酪、披薩、肉、油和加工食品,若包含超過2.3%的脂肪則須被課徵每公斤飽和脂肪16克朗(約新台幣80元)的稅額。

鑒於國內對食品健康捐意見分歧,開徵對象與對國民健康之影響尚不明確,將對未來我國開徵食品健康捐形成阻礙。本文從健康角度出發,透過檢視國人食品攝取狀況、各項食品占國人熱量與脂肪量攝取比重,找出潛在可能造成國人肥胖之食品,並藉由食品價格需求彈性,評估上述稅捐可否有效抑制肥胖比率惡化,以作為未來當局施政與各界探討之參考。

 

我國肥胖趨勢與相關醫療支出

國際權威機構如國際肥胖工作小組(International Obesity Task Force, IOTF)與歐盟Dynamo-HIA國際肥胖研究協會(Dynamo-HIA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Obesity)研究指出,體重過重者與肥胖者(注1)罹患缺血性心臟病、中風、糖尿病、腺癌、腎癌、膽囊癌、子宮內膜癌之機率較高。除生理疾病外,美德州公共政策中心(Center for Public Policy Priorities, CPPP)進一步指出,體重過重之兒童與青少年,相較於同年齡層同儕易發生自尊心較低的情況(Lavine, 2009)。肥胖導致國民身心健康惡化,進而加重社會安全體系負擔,因此,如Flores and Rivas(2012)認為,垃圾食物的消費成本不僅由消費者自身負擔,同時也使整體社會承擔額外的風險。

2002年我國制定國人BMI值超過24為過重,27以上則認定為肥胖。依此標準,2008~2010年我國18歲以上過重比例達38.4%,超過四成的地區依序為台東縣46.0%、雲林縣43.9%、花蓮縣41.7%、台南縣40.7%、屏東縣40.4%、高雄縣40.4%、彰化縣40.2%(圖1)。可見目前國人過重比率相當高,且多個縣市程度已相當嚴重(國民健康局,2010)。以趨勢而言,1993~1996年我國各地區成年男性平均BMI介於22.8(客家與省二級鄉鎮)~25.7(山地),而2005~2008年我國各地區成年男性平均BMI為23.9(北一層)~26.8(山地層)間,呈現惡化趨勢。成年女性平均BMI值走勢類似,1993~1996年介於22(直轄市)~26.6(山地),2005~2008年則提高到22.8(北一層)~27.6(山地層),同樣有惡化跡象(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2010)。

肥胖稅食品健康捐肉類攝取油脂類課稅飲食習慣健康政策價格彈性熱量攝取脂肪含量慢性病醫療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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