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博志論壇】FTA和全球貿易自由化要有強制連動機制
陳博志(台灣大學經濟系名譽教授.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2021/01/08) 《台經月刊第44卷第1期》
區域貿易協定已成為全球貿易自由化和公平的障礙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建立的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和它轉變而成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理想都是要促成全球貿易的自由化,其基本精神是反歧視,要各會員對其他會員都沒有差別待遇,也就是都給最惠國待遇(MFN)。但現在的發展卻是許多會員建立了自己的小圈圈,以自由貿易協定(FTA)的形式讓小圈圈內的會員享優惠,而歧視非小圈圈內的其他會員。這種小圈圈一直增加,但全球性或全WTO的自由化卻少有進展。這種現象恐不利於全球的貿易自由化及經濟效率,而且可能形成相互排擠和傷害的局面。出現這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當初GATT和WTO允許部分會員違背不歧視的精神成立FTA時,誤以為這種小圈圈的局部自由化可以成為推動全面自由化的力量,而實際上小圈圈阻礙全面自由化的作用更大。要跳脫目前的困境,WTO應建立一個讓FTA自動促進全面自由化的機制。
理論上全球貿易自由化會比每個國家各自有貿易障礙的情況更有效率因而更好,但現實上若沒有適當的配套措施來處理自由化後的利益重分配問題,自由化仍會傷害一部分人的利益(陳博志,2014、2017),也因此仍受到許多批評。而目前許多FTA之類的區域協定把世界區隔成很多塊貿易障礙區,貿易障礙的競爭由各國相互「釘孤枝」變成打群架,有些打架群還相互重疊,於是貿易障礙和相關的行政可能變得更複雜,全球的經濟效率恐未改善,而分配的問題可能更不公平,這情況由各區域協定或FTA內部的利弊即可看出端倪。
區域協定的貿易創造效果雖有利但傷害進口國生產者
國際貿易理論早就指出,當兩國免除彼此之間的關稅而仍維持對其他國家的關稅時會產生兩種效果,即貿易創造(Trade Creation)效果和貿易移轉(Trade Diversion)效果,前者提高國家利益,後者卻降低國家利益,國家整體利益的增減要看兩者的相對大小而定。
這可用簡化的數字舉例來說明。若A產品在甲乙兩國原先的價格分別是10元和10.8元,而關稅皆為20%,則兩國由對方進口A產品的成本皆高於本國原來的價格而不划算,因而沒有貿易。假設兩國原先也未從其他國家進口A產品,則兩國取消彼此之間的關稅後,乙國由甲國進口只要10元而低於國內價格,所以兩國間就會新增這種貿易。這即是貿易創造效果,乙國消費者買每單位A產品可少花0.8元是明顯可看到的利益,甲國廠商多了出口的機會也是看得到的利益,這明顯利益是推動區域貿易協定或FTA的主要動力。而乙國廠商面對的價格下降和生產減少的損失,學理上雖可證明小於消費者的獲益,但若他們未得到適當補償,從分配上來看也可能是一項損失(陳博志,2014)。
自由貿易協定、全球自由化、WTO機制、貿易創造、貿易移轉、區域協定、最惠國待遇、經濟效率、關稅連動、國際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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