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BOT 2.0——我國促參推動機制的再造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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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索】BOT 2.0——我國促參推動機制的再造勢在必行

黃崇哲  (2008/10/05)    《台經月刊第31卷第10期》

自2000年「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告施行以來,藉由民間力量來提升基礎建設質與量,以提升國民福祉的政策推動,已使我國公共建設與公共服務之提供邁入新的階段。只是自2005年開始,肇因於台灣高鐵、高雄捷運的融資爭議與延後通車、再加上ETC案甄審爭議等事件,使當時在野黨對執政黨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簡稱促參)的推動程序、推動內容上提出相當質疑,讓BOT一時成為官商非法勾結的代名詞,紛紛擾擾,電視電影更常可見將BOT包裝成財團壟斷的既成印象。而今政黨輪替、主客易位,對BOT的後續推動而言,正可讓新政府在避免重蹈過去覆轍的基礎上,重新檢視既有推動經驗,以將我國公共建設BOT帶入新的境界,而這也正是我國促參推動機制再造的絕佳契機。

事實上,BOT的推動並非我國所特有的趨勢,其他各國的推動經驗與推動過程中的各項爭議,也是我國可以參酌的重要依據。只是由於我國在過去幾年因為媒體問政的影響,使對於BOT的討論更為廣泛與激烈,討論中雖有些觀念得以澄清,但可惜的是,部分討論卻也擴大了有些謬論,甚至形成我國基礎建設提升的推動障礙。

追究原因,極大是因為BOT推動對象的轉變,過去對象主要集中在政府閒置資產的BOT案件,包括高速公路休息站或醫院的附屬餐廳、都市商業旅館用地等基地委託民間開發營運,基本上並不具有壟斷或獨占性,也不需要政府的財政預算支持,但一旦進一步擴及到如:台東美麗灣、阿里山賓館等稀少性觀光資源的開發時,引發的爭議卻排山倒海而來,更遑論如高鐵、高捷、下水道等需要政府一定比例出資的公共建設項目。在社會充滿爭議的環境中,不僅增加促參推動困難度,使每年簽約案件的金額開始下滑,更對於後續推動BOT的合理性、必要性產生根本性的衝擊,實有必要加以正視並尋思因應對策。

本文將就目前推動的挑戰著手彙整,並提出 BOT 2.0的概念以突破相關推動瓶頸,並初擬相關政策建議,期望作為政府後續促參推動的參考。

 

新挑戰、新對策

檢視2000年至今我國促參的推動經驗,由於整體環境的改變,對於過去承襲「設定地上權」模式思惟下的BOT(泛指所有依促參法辦理的各項業務),正逐步面臨瓶頸與考驗。這些瓶頸最主要的來源,就是包括「政府不出資」、「圖利民間廠商」、「賤賣國產」等等錯誤質疑,逼使下一階段BOT的推動必須擬具新的思惟、新的策略。

所謂「設定地上權開發」的思惟,就是認定BOT係將特定商機(土地使用權)賦予特定廠商,所以權利金就是唯一商機的對價。但這樣的思惟卻讓整個BOT推動目的被約制為「引進民間資金來開發政府閒置資產」的開發目的,相對於各國所謂的民間參與案件,呈現出相當吊詭的情況;以目前世界公私合夥(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 的潮流下,盛行於英國、美國的「監獄委由民間代為興建、管理」的PPP模式為例,其目的正是為了借重民間機構的經營效率與資金籌措能力,為公部門無力或無效率提供基礎建設找出另一種方法,這與「設定地上權開發」的思惟不僅相異,甚至南轅北轍。

正因我國在「設定地上權開發」的思惟下,所以沒有學理根據的認為政府不應為BOT出任何預算協助,同時將整個民間追求投資報酬的基本經營動機醜化為不當得利,更推演出賤賣國產之譏。如果沒有新的思惟、新的對策,則後續的推動將較今日更為困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路將更為險阻。


BOT 2.0

因此本文提出我國BOT的新思惟、新願景,並稱之為BOT 2.0,期能讓台灣的基礎建設得以在民間的參與下再次提升,帶動我國下階段的國際競爭力,提升國人福祉。所謂BOT2.0的概念,相對於目前的推動思惟改變,應包括著:

公共建設BOT促參VfM評估民間參與社會福利特許權政策推動第三方參與法規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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