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後COP21時代 台灣綠能產業的未來?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後COP21時代 台灣綠能產業的未來?

郎若帆  (2016/06/20)    《台經月刊第39卷第6期》

   2016422全球175個國家於聯合國共同簽署「巴黎協定」,以取代「京都議定書」,預定2020年後成為唯一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全球氣候協定。

 

巴黎協定的內容

   巴黎協定條文共有29條,其長期目標是確保全球升溫抑制在「遠低於」2,並「努力」讓升溫抑制於1.5內,但依照各NDC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國家自定貢獻)承諾,評估只能抑制升溫在2.7以內,協定主要分為六大構面,並設立「全球總結機制(global stocktake)CMA定期檢視執行成效(1)。

 

1  巴黎協定的主要內容
 

巴黎協定的特點

   巴黎協定主要延續京都議定書的氣候協議,包含2020年以後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及對策,其與京都議定書最大的差異主要為:
(一)多元性

   鑒於哥本哈根會議的失敗,巴黎協定不再獨尊「減緩」策略,而是更周全地兼顧六大主題,包括「減緩」、「調適」、「資金」、「技術移轉」、「能力建構」及「透明性」。
(二)公平與彈性

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分野更模糊。在京都議定書下,只有UNFCCC締約方需要負擔減量義務,但巴黎協定中較具能力、排碳量大的開發中國家,也可自願負擔較多義務。
(三)政治可行性

   為避免重蹈京都議定書與哥本哈根協定的覆轍,此次會議成功的關鍵在於各國提交的「國家自定貢獻」,將過往「由上而下」的減碳壓力,轉變為「由下而上」的減碳貢獻,並強化城市及地方政府的作為。這種決策模式讓各國得依國情不同自主決定減碳貢獻,也更具有政治可行性。
(四)強化透明度

   為避免各國提交自定貢獻時開空頭支票,巴黎協定明定設立一個強化透明度的框架,整合各國在減緩、調適、資金援助、技術移轉與能力建立方面所做的努力。
(五)氣候變遷的人權議題

   巴黎協定特別保障脆弱族群,加入兒童、婦女、性別、原住民、移民等弱勢人權的相關文字。

   巴黎協定的重點在於各國減碳能力自評、國際互助機制與溫室氣體共同核實制度的建立。相較於以往之強制性國家減量配額談判,或許不失為一務實可行的階段性做法,且巧妙擱置歷史排放量責任歸屬的重大爭議。循序漸進式的彈性減碳做法確實提高了各國參與意願,並有效降低執行面和政治面的疑慮。但換個角度而言,由於協定缺乏強制力,未來計畫落實、資金到位與時間期程都會受到相當影響,進而提高能否達成抑制全球升溫目標的不確定性。

巴黎協定能源轉型再生能源潔淨能源碳中和智慧電網電動車太陽光電儲能技術低碳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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