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振興我國地方經濟的新活水——各縣市政府辦理促參案件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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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索】振興我國地方經濟的新活水——各縣市政府辦理促參案件之探討

許素鳳  (2007/09/10)    《台經月刊第30卷第9期》

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已經是世界各國的施政潮流,而我國近年來各級政府為提振地方經濟,亦將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列為施政重點,期能以民間活力及資金,加速振興景氣,帶動商機,以增養稅源,豐裕地方政府財庫收入;並建立政府與民間之夥伴關係,創造政府、民間業者及社會大眾三贏局面,惟如果促參過程中的設計、規劃、執行及管理種種處理失當,不但無法達到三贏,甚至反而造成三輸的局面;因此,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如何掌握促進民間參與基本精神,從法規架構與推動機制,明確主辦機關與民間廠商之權責,確保品質並且力求辦理程序之公開、透明,以建立縣市政府與民間企業良好之夥伴關係,成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效益能否達到主辦單位需求的關鍵要素。

有鑑於在各縣市政府在積極推動促參案活絡地方經濟過程中,仍存有諸多與問題有待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面對應對,故本文將從各縣市推動促參案之現況,分析地方政府推動促參案所面臨困境,並提出後續辦理之建議。

 

各縣市政府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現況

(一)推動機制

在中央法源方面,為落實我國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中央於1994125公布「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19958月核定「BOT方式推動國內公共建設」方案,列管台灣南北高速鐵路22BOT示範計畫,另鑑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厚植經濟實力,國家發展會議199612月作成共同決議,要求修正「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擴大其適用範圍,並落實推行,以健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法制基礎及提振參與意願,於200029制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開啟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時代大門。

同時依促參法所辦理促參案件,其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除擔任主辦機關外,也會依促參法39條第二款制定適用促進民間機關參與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單行法規,以汙水下水道建設為例,縣市政府為力求後續辦理,也針對下水道使用收費辦法、納管標準、自治條例及償金等制定單行法規。

此外,各縣市為積極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對外部分縣市責成財政局或其他局處專責辦理促參業務單一窗口,對內為有效協助所屬各機關積極推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台北市、桃園縣及屏東縣等更成立促參推動委員會,由重要首長擔任主任委員,並邀請專家學者及局處首長擔任委員且定期開會。

(二)執行現況

根據工程會統計資料顯示,累計20076月,中央及地方之促參案共155件,計畫規模810億元,民間投資金額700億元(1)。若從前置規劃案件看,(2007)7月各縣市政府報請行政院工程會申請補助案件共29個,其中前置規劃辦理經費以台北950萬元居冠,其次宜蘭縣736萬)、南投縣645萬)分居二、三(2)。而在辦理類型種類變化,比較各縣市今年與(2006)辦理促參案件2006年各縣市政府辦理案件類型以停車場委外經營居多,2007年類型則涵蓋到以汙水下水道興建、觀光飯店、觀光旅遊點、休閒園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勞工育樂中心、海岸公園、博物館、老舊學校等,促參案件類型已涵蓋衛生醫療設施、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文教設施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等。顯見各縣市在財政困境的情況下,促參案件的推動愈來愈成為創造地方就業、增進財庫及提高公共服務的重要模式。

促參法民間投資公共建設地方經濟政府財政BOT模式招商績效履約管理環境爭議政策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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