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運用反傾銷制度保護國內產業——專訪財政部關政司桂先農司長
採訪/左峻德‧楊秀玲‧蘇于凌 (2007/05/07) 《台經月刊第30卷第5期》
國際觀點與統計
‧目前針對中國進口鞋子已決議課徵臨時反傾銷稅,請問您對此案之看法?此外,在調查過程中關政司面臨最棘手的問題為何?
反傾銷制度是一項國際制度,在談我國辦理反傾銷的個案之前,我們先從時序觀點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相關統計數字,來看看這個國際制度。
反傾銷制度的運作與執行,在澳洲及加拿大等國都已有百年以上的歷史,美國也有近百年歷史。相對的,我國只有23年的經驗。從1995年到2006年上半年的WTO反傾銷案件統計資料也可看出端倪,美國發動調查案件數達366件,排名第二位,最終確定課徵反傾銷稅案件數236件,排名也是第二;澳洲發動調查案件達188件,排名第六位,最終確定課徵反傾銷稅案件數69件,排名第十位;加拿大發動調查案件數達138件,排名第七位,最終確定課徵反傾銷稅案件數84件,排名第十位;反觀我國在同期間發動調查案件數只有9件,排名第27位,最終確定課徵反傾銷稅案件數兩件,排名則為第30位。上述統計數字,同時也反應我國執行反傾銷制度的經驗。
在1995年以前,GATT已有反傾銷公約,但是因為不具有拘束性,實務上各國執行反傾銷公約就有相當多的差異。在1995年WTO成立之前,其前身GATT於1994年公告第六條執行協定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反傾銷協定,對所有會員國已有拘束性,但是,由於反傾銷協定仍只是原則性與程序性的規範,會員國實務執行存有許多裁量空間,也因而造成許多貿易紛爭。同樣地,針對各會員國因所出口貨物,被進口國採取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或防衛措施等貿易救濟案件,1995年至2006年9月間,WTO爭端解決小組(DSB)總計受理349件,其中反傾銷案件以88案高居首位,占所有爭端解決案件的25.2%。
從上述統計數字來看,全球化的效應下,不僅主要貿易強國採取貿易救濟措施案件持續增加,開發中國家亦不遑多讓,如印度、中國採取反傾銷措施之案件,亦急起直追。商機增加了,相對地,貿易紛爭同時也增加了。以往開發中國家的出口產業是反傾銷制度的祭品,同樣地,開發中國家漸漸熟習反傾銷制度之後,也積極運用此一貿易救濟措施。美國出口產業首當其衝,1995年至2006年上半年,受控傾銷之被調查案件總計168案,在中國及南韓之後,排名第三位。
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國莫不對於WTO反傾銷協定,抱持更加審慎的態度。反傾銷制度是一項貿易救濟制度,對內可以適度維持公平的貿易競爭環境,可予以進口國國內產業適當的救濟。但是,相對於出口產業亦面臨嚴苛的挑戰。對此,歐盟貿易主管官員Peter Mandelson今年3月中接受金融時報採訪時,曾表示歐盟對於反傾銷措施將採較嚴謹的態度,以回應歐盟大型零售通路(Tesco PLC及Carrefour SA)對於課徵反傾銷稅後,帶動市場售價上漲,連帶的消費者及銷售通路權益亦受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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