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美國GPRAMA制度實施成果觀察——以美國能源部為例
許楓靈 (2016/05/20) 《台經月刊第39卷第5期》
美國自2011年推動《政府績效成果現代化法》(GPRA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0, GPRAMA),期解決原《政府績效成果法》(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 Act, GPRA)無法將績效資訊有效運用決策的問題,法案當時賦予聯邦審計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績效評估職責,並規範應於2013年6月報告聯邦政府在跨機關(Government-wide)優先目標與機關(Agency Level)目標試行計畫與報告的落實情形;於2015年9月及2017年9月,提出聯邦政府各機關有無落實績效管理以提高績效成果之評估報告,並於之後每四年,就政府重要目標、績效計畫、相關績效報告等,評估其執行情形。
本研究將以GAO 2015年的評估結果為基礎,檢視美國GPRAMA制度實施狀況,並以美國能源部(U.S. Department of Energy, DOE)為例,就其自策略計畫形成、計畫績效評估至預算決策回饋的實施過程及結果,做一縱斷面的觀察,以提供我國精進績效管理制度之參考。
GPRAMA推動背景及制度架構
美國現行施政績效評估制度,主要沿襲1993年柯林頓政府「國家績效評估」(National Performance Review, NPR)與《政府績效成果法》之架構規範,聯邦各機關在關鍵策略指標的設定上,主要依循三大架構層次來進行:策略計畫(Strategic Plan)、年度績效計畫(Annual Performance Plans)、年度績效報告(Annual Performance Reports),強調政府施政以證據為基礎、績效與成果為導向、資訊公開及可課責。除各機關必須向總統、預算管理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和GAO提供上述計畫和報告外,OMB亦須提出以整個聯邦政府為單位的年度績效計畫(Government-wide Annual Performance Plan),作為各聯邦機關的引領架構。
(一)GPRAMA計畫架構
為提升政府績效與強化成果課責,歐巴馬政府自2011年推動GPRAMA,在既有政府績效管理基礎上建立新架構,包含:建立政府整體績效目標規劃和報告的架構、修改機關層級的規劃和報告要求、要求領導者參與並透過新的績效管理領導體制強化課責、要求定義績效管理技能和能力、增列年度檢討程序以減少重複過時的規劃與報告等,期使績效目標與指標相互連結、建立績效導向、跨機關目標設定與衡量及透明化政府。為此,OMB修訂「編製和提交策略計畫,年度績效計畫及年度績效報告」(注1)規範,以協助GPRAMA實施。
依據該份規範,GPRAMA整體績效管理循環係始於機關策略計畫(Agency Strategy Plan)之長期策略目標(Strategic Goals)及階段性策略目的(Strategic Objectives),機關須建立一項年度程序,以設定及監測機關優先目標(Agency Priority Goals, APG)和績效目標(Performance Goals);其次,加強目標執行績效與策略的檢討密度,機關須依據每季資料檢討短期目標進展,並藉由每年度的策略檢討,評估長期目標的達成進度。最後,以年度績效報告總結全年度成果,並對外部利害關係人說明全年度目標達成績效,以及下一階段的機關策略計畫或年度績效計畫(圖1)。
GPRAMA、美國政府績效法、GAO評估、能源部績效、政策課責、績效衡量、跨機關協作、政府透明度、預算決策、施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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