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亞洲國家水價訂定及調整模式與我國水價合理化的契機
黃釋緯 (2010/12/06) 《台經月刊第33卷第12期》
自來水為民生必需品,自來水事業有責任提供質優量足之自來水供民眾使用,除了滿足民生、工業用水「量」之需求,亦致力水「質」之提升,期求產業之永續發展。惟我國水價長期偏低,現行水價係1991年調整沿用迄今,多年來與成本漸行漸遠,不僅影響自來水事業之正常營運,也使其欠缺足夠資金辦理供水系統等基礎設施之改善工程,對提升自來水品質長期而言是一項隱憂。
為促使民眾更珍惜水資源、確保水資源之永續利用、健全自來水事業之營運,進而提升水資源配置效率與有效改善自來水公司經營現況及服務品質,以達成永續經營之水價策略規劃目標,本文旨在參酌世界其他國家在追求自來水事業永續經營過程中,其水價訂定策略中所考量之因素,如成本結構、用戶公平、使用效率、水資源的有效利用及永續經營等經驗,作為國內水價結構與計價方式檢討之基礎,以儘速促使我國水價之合理化。
我國現行自來水之定價與調價方式
台灣自來水供給是由台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與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兩個單位負責,其中台北市以及台北縣的新店、永和全區;中和、三重兩市大部分地區以及汐止七里等市鎮屬於北水處轄區,其餘部分則由台水公司負責供水,以下分別說明台水公司及北水處之自來水定價模式。
(一)水價訂定模式
自來水法為我國水價制訂與調整之法源依據。根據自來水法第59條規定:「自來水價之訂定,應考量自來水供應品質,以水費收入抵償其所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其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來水事業依前項規定擬定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水費,應申請主管核定之;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合理利潤,應以投資之公平價值,並參酌當地通行利率、利潤訂定」。
依自來水法第59條規定並參考經濟部於2006年7月10日經授水字第09520206750號令訂定發布之「水價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台水公司自來水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平均單位水價=〔(成本+合理利潤)/售水度數〕×(1+營業稅率)
水價計算公式之成本項目包含原水費用、淨水費用與供水費用等自來水的直接生產成本,以及業務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其他營業費用等方面的支援成本。該公式中定義之合理利潤係為業主權益減捐贈公積之用戶外線捐贈後之淨額乘以投資報酬率再加所得稅。投資報酬率得依當地通行利率、利潤或相關經濟指標彈性調整之。一般而言,自來水事業給水投資報酬率約5~9%。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函令投資報酬率雖訂為5~9%,但給水投資報酬率則須依當地通行利率、利潤或相關經濟指標彈性調整之。而在售水度數則為自來水事業於一定期間內銷售水量之估計值,營業稅率係指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稅率。最後,當自來水事業計算平均單位水價公式之各項因子時,應以擬定水價時近三年度之審定決算平均數,再加上營運發展需要及物價變動因素為推算基礎。
水價合理化、自來水事業、使用者付費、永續經營、投資報酬率、累進收費、環境成本、公共事業定價、資源節約、社會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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