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能源政策指導方針——推動「永續能源基本法」之思辯
黃釋緯 (2010/06/04) 《台經月刊第33卷第6期》
我國能源法規管理體系,以能源別之專法管理為主,能源管理法在石油管理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電業法修正草案及天然氣事業法草案等法相繼制修定後,其管理之範疇逐漸限縮至節約能源之面向。2009年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立法後,依立法旨意規範,為落實我國節能減碳政策,將公布「能源發展綱領」,因此,對於國家未來能源政策之發展將具宣示性之功能與角色。
另在2009年全國能源會議結論中,已規劃推動「永續能源基本法」之立法,透過此一具上位政策宣示法案之立法,希望取得全民對永續能源發展的共識,以建構潔淨能源經濟體系及生活方式,並藉由低碳技術及淨潔能源使用,發展綠色產業與綠色工作機會,創造綠色成長契機。本文經由對永續能源基本法立法之必要性及未來草案內容之架構,提出綱要性之探討與建議,提供主管機關立法之參酌。
永續能源基本法之意涵
一般而言,基本法通常係為宣示重要政策而設,以我國「環境基本法」為例,以往環境立法的模式皆針對個別的環境議題,如空汙法、水汙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等,或特定事項如公害糾紛處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規定。但考量現實情況下環境議題涉及層面甚廣,因此,有必要訂定一整合型之環境基本法制度設計,主要目的在於環保工作由於涉及許多部會的職掌,為取得各機關間的協調,特別於各部門主管的法律之外,訂定共同遵行的原則方針,並透過法規對各相關部會主管機關,做綱要性的要求與授權,亦得以作為現在之立法者為以後立法者所設定之基本原則,作為日後立法的依據。
由「環境基本法」知,所謂基本法,其本身固然帶有某種程度之政策宣示,但是其仍不失為法律之性質,甚至可說是特殊之法律。從能源穩定供應的角度來看,能源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是經濟發展之基礎,我們無法想像沒有能源的生活將是如何?因此,若能夠透過永續能源基本法,將能源政策之基本原則以及方向放入基本法當中,一方面可以喚起國民對於能源事務之重視;另一方面,則可以提升能源主管機關之強烈使命感,對於能源事務之推動不遺餘力。此外,永續能源基本法對於立法者之意義,就在於立法者在制定永續能源基本法之同時,會讓立法者更加深思熟慮後再研訂。
永續能源基本法之政策意義,在於當追求能源相關理念與環境相關理念或者經濟相關理念衝突時,由於能源之重要性已經提升至基本法之位階,讓執法者在思考能源相關問題時,亦會考量到能源之日常生活不可短暫缺少之強烈特性,而能夠更加審慎考慮能源事務之特殊性,因此永續能源基本法之制訂,有某種程度之強調能源重要性之效果。
永續能源政策發展趨勢
我國能源發展,自1960年代經濟開始起飛,對於各項能源消費漸漸增加,且由於我國能源約九成以上皆仰賴進口,能源開始受政府之重視。我國的能源政策與管理措施,主要是依據1968年通過「台灣地區能源發展原則」,配合我國當時發展工業之目標,採取穩定與廉價供應為手段,並積極鼓勵探勘開發及使用能源,對於能源需求、節約能源或是環保等問題上,甚少著墨。
歷經第一次能源危機的衝擊,於1973年經行政院核定頒布「台灣地區能源政策」,其政策重點在於穩定能源供應、促進能源進口安全和能源種類及來源多元化。於1979年首次修正,其重點為推動以煤替代石油、準備LNG進口、節約能源、訂自產能源產量目標等,所有目標皆以因應石油危機為考量。能源政策已相當程度反應出國內外的能源基本情勢,納入了能源供需、環境保護、研究發展等議題,確立我國能源未來之發展機制。1980年制定「能源管理法」,其中以能源查核與推動節約能源為重點工作。
永續能源基本法、能源政策、能源管理法、3E目標、節能減碳、綠能產業、能源自由化、能源法制、能源教育、中央地方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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