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總體篇 1 全球能源產業自由化與民營化之回顧與展望
馮輝毅 (2014/12/08) 《台經月刊第37卷第12期》
能源是一經濟體運作與整體價值鏈的重要環節,其特色是各種經濟活動不可或缺的投入要素,然而卻也是造成環境汙染的主要來源。因此,隨著全球產業自由化發展的趨勢,透過能源政策(注1)與能源市場自由化(注2)及民營化的調和搭配,以使前述經濟成長與環境汙染問題得以取得平衡點,為各國政府現階段能源政策所努力的目標。
能源產業開放的國際時空背景,主要為全球產業自由化的帶動,包括金融、電信、郵務、法務等業別;加上管制事業長久以來飽受經營及執行成效不彰之批評聲浪,迅捷的資訊流通亦讓管制機構反應不及;能源產銷無法配合,致市場供需失調等,因此造就了這一波的國際能源開放市場。綜觀世界各國推動能源產業開放之目的,為提升原受管制產業之經營效率及服務品質;使市場資訊流通,讓市場供需及價格透明化;引進市場競爭,提升經營效率與服務品質,降低能源價格;吸引民間資金投入,減少政府財政負擔;吸引國外資金投入能源生產、輸送及配銷設施之興建與更新。
全球能源市場之自由化演進過程,其市場結構型態多樣演變,主要為初期的小型競爭市場結構,再至中期的寡占與獨占市場結構,直至近期開放競爭的市場結構,其中能源產業的民營化即為擺脫市場管制的束縛,進入開放性競爭之市場結構的自由化策略之一。本文第一部分即先回顧歐美及我國的能源產業自由化歷史;第二部分接著檢視與概述我國能源產業民營化背景;第三部分則鑑往知來,審視未來能源市場開放下可能面臨之難題,並預提可能之因應對策;第四部分則為結語。
能源產業自由化歷史回顧
(一)美國
美國為重要的國際能源大國,近年由該國發起的頁岩氣革命更撼動了國際能源版圖,因此探究與回顧美國能源產業的歷史,實有助於我國能源政策研擬之參考。美國能源產業自由化歷程可由電力市場的改革歷史一窺全貌,1978以前為傳統電業管制架構,電業經營以綜合電業區域獨占型態為主,主要的電業管制規定與法令包括聯邦電力法(the Federal Power Act of 1935)、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the 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及各州能源法規與公用事業法規。1978年後聯邦政府陸續透過修法及立法,解除法令設限造成的市場進入障礙,採行多項市場促進及活化措施。本文以四階段時程(圖1),分析探討美國電力市場改革之發展歷程。
圖1 美國電力市場自由化改革過程
1.第一階段:1978~1992年開放發電競爭
為鼓勵汽電共生(Cogeneration)及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發展,美國國會於1978年11月8日,通過公用事業管制政策法(the Public Utility Regulatory Policies Act of 1978, PURPA),解除對非公用發電業(Non-Utility Generations, NUGs)的限制,為開放發電市場競爭揭開了序幕(圖2)。該法規定,公用電業必須以本身新增發電成本,亦即迴避成本或避免成本(avoided cost),收購合格發電設施(Qualifying Facilities, QFs)產出的電力,並有義務以合理價格提供此類發電設施所需的備用電力。
能源市場自由化、電業法修法、台電民營化、中油釋股、競爭監理、再生能源、標準市場設計、能源政策、電力改革、能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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