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能源安全新希望——推廣再生能源發電之配套思考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能源安全新希望——推廣再生能源發電之配套思考

丁蕙萱、陳俞婷  (2011/12/12)    《台經月刊第34卷第12期》

能源安全係指「能源供應穩定不間斷,而能源價格需維持在合理可負擔的範圍,並且顧及與尊重相關的環境議題」。上述國際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對能源安全之定義,其意涵涉及各國政治、經濟及環境發展。從國際政治角度,能源供應及價格被視為可操控或威脅對手經濟的武器。從經濟觀點,經濟發展依賴能源,當面臨能源供應短缺、價格變動或大幅提升時,將對能源密集度高的產業造成衝擊,甚至導致經濟衰退。溫室效應引起日漸頻繁的重大自然災害,更警告世人不容忽視能源消耗對環境所產生的衝擊。

台灣進口能源占總供給比例高達99.3%(2010),工業用電占總電力消費比例為52.3%(2010),因此能源安全問題首當其衝。能源安全的建立必須從長計議,以永續經營的思維長期規劃,並以在地資源利用、多元化布局、市場觀測系統、風險對衝與其他預防措施(如戰略儲備)為建立維護能源安全之策略,故再生能源之推廣是能源安全策略不可或缺的一環。透過其發展能增進在地資源深耕,降低對進口能源的依賴,使能源供應來源更多元化,大幅減少能源安全問題可能產生之衝擊。此外,鑑於傳統能源資源有限,因此價格長期看漲,推行再生能源已成為永續經營及維護能源安全的必要手段。

全球至少有85個國家為再生能源制定發展之法源依據,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在2009年6月12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最主要的措施是利用再生能源饋網電價制度(Feed-in Tariff, FIT),以制定固定保障收購電價的方式,優惠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力,提供設置者合理的投資報酬。本文探討推廣再生能源發電之配套思考,針對再生能源饋網電價制度配套設計各個面向,包括,FIT與RPS(再生能源配比義務,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制度比較、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躉購上限、躉購補貼方式、躉購費率、躉購財源作深入分析。

 

FIT與RPS制度比較

目前國際再生能源推廣制度多元,以FIT 及RPS為主要推廣方式。FIT制度是依據推廣目標調節躉購費率高低,躉購費率定期檢討、具遞減傾向,藉此引導技術進步以降低成本。RPS制度則是依據推廣目標調節配比義務高低,因市場偏好經濟效益較高之再生能源,經由市場競爭引導技術進步以降低成本。近年來FIT制度已為大多數國家所採用,例如:德國、西班牙、法國、義大利、丹麥、韓國及捷克等,美國目前已有六州採行FIT制度,未來其他州政府亦將於近期推行FIT制度。英國則自2010年4月1日起由RPS制度另加上FIT制度,由先進國家採行策略顯見,FIT制度已成為現今各國推廣再生能源發展的主流。

比較FIT、RPS制度(表1),FIT提供再生能源電業長期穩定的投資環境,再生能源業者可預估現金流量,風險掌控較易。RPS則因再生能源電能或REC市場價格波動大,導致再生能源電業投資風險相對較高。由於FIT與RPS各有其優缺點,需視各國情況來分析是否適用,例如:2001年韓國在國內新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尚需扶持階段,導入FIT制度,吸引該國業者大力投入再生能源產業行列,使得新再生能源產業迅速成長,但由於該國政府保證的收購價格,讓業者獲得較多的利潤,容易造成產業間的競爭力不足,且優惠收購電價補貼制度,亦造成財政緊絀等問題,因此考量RPS主要是在於「義務的轉讓」,於減少政府的財政負擔下,韓國預計在2012年改採RPS,希冀藉由RPS制度提振其內需市場。

饋網電價制度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能源安全躉購費率費率遞減電價補貼再生能源基金費率檢討電力市場機制政策配套措施

分享:


 

聯絡我們

104 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8號7樓
電話:總機 +886 (2) 2586-5000
傳真 +886 (2) 2586-8855
E-mail:bussiness@tier.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