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開放式創新實踐之初探——以台灣產業創新調查計算
戴彗紋 (2010/09/06) 《台經月刊第33卷第9期》
開放式創新的概念是由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教授Henry Chesbrough首先提出,他認為企業應該善用外部的知識與創新資源,結合內部與外部的創意及市場途徑,促進新技術的發展,創造出更高的價值(Chesbrough, 2003)。
然而,目前討論開放式創新之文獻仍著重在理論推演的過程與個案研究,尚未有以開放式創新為主題的大型調查研究。現階段歐盟創新調查(Community Innovation Survey, CIS)與ERA-NET正在發展、建構開放式創新的衡量指標,但仍處於不完全成熟階段。
若想瞭解企業在開放式創新下的相關表現,就必須透過指標建置進行長期監視(monitor)。而台灣目前尚未有相關企業開放程度衡量研究,有鑑於此,本文嘗試借鏡歐盟ERA-NET的做法,利用國內的產業創新調查(TIS)結果進行開放式創新實踐之初探。
以下本文將先介紹歐盟ERA-NET衡量創新指標之架構;第二部分將以報告中所研究的四個國家與台灣進行相關國際比較;第三部分則討論台灣在開放式創新各構面下表現概況;最後則提出結論與建議。
建立開放式創新衡量架構
歐盟VISION ERA-NET於2008年4月出版的「Open Innovation and Globalisation: Theory, Evidence and Implications」研究報告中指出,目前從事開放式創新的研究中,較缺乏實證性質的分析,故該報告試著整合歐盟創新調查資料,將開放式創新概念從單純的理論分析轉化為可操作化的指標衡量開放式創新實踐(Open Innovation Practice)。
該份報告建構開放式創新衡量指標的思維:首先,以企業為研究疆界,將開放式創新過程分成「由內而外」、「由外而內」以及「混合」三種,該報告所採用分析之資料來源為歐盟創新調查,其資料大部分涵蓋後面兩種開放式創新過程,唯一可用來衡量「由內而外」的資料只有IP保護的問項。
接著,將整體的開放式創新實踐程度再分成「廣度」與「深度」兩種,前者係表示外部夥伴或創新活動的多樣性,後者係表示創新活動的密集度;最後,說明該報告所萃取的開放式創新構面有:外部創新、資訊搜尋、IP保護、合作創新等,建構出七項衡量開放式創新實踐的指標:外部創新的廣度、外部創新的深度、資訊搜尋廣度、資訊搜尋深度、IP保護廣度、合作創新廣度、合作創新深度;這些可加總的複合式指標再分別計算出「開放式創新實踐的廣度」與「開放式創新實踐的深度」,兩者相加則為「整體開放式創新實踐程度」(附圖)。
附圖 開放式創新衡量架構
比較台灣與國際間開放式創新程度表現
歐盟VISION ERA-NET的研究針對奧地利(AT)、比利時(BE)、丹麥(DK)、挪威(NO)等四國以CIS之資料進行分析,本研究將以台灣產業創新調查(TIS)之資料,分析台灣與四個國家間之差異。
開放式創新、產業創新調查、創新廣度、合作創新、資訊搜尋、IP保護、企業研發策略、創新衡量指標、研發合作網絡、政策決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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