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政經瞭望】TPP協定對我國電信服務業之機會與挑戰
王怡惠 (2016/10/20) 《台經月刊第39卷第10期》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於2015年10月5日完成談判,2016年2月4日正式簽署,目前正交由各國進行其國內批准程序。TPP協定為橫跨太平洋連結亞洲與美洲的巨型自由貿易協定,第一輪的參與國家包括:澳洲、汶萊、加拿大、智利、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紐西蘭、祕魯、新加坡、美國、越南等共計12個國家,成員國GDP規模高達27.46兆美元,占全球GDP比重約37%,為當前經濟規模最大的區域整合協議。我國與TPP成員國經貿往來密切,TPP成員國共計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達36.91%。有鑑於TPP協定在全球區域經貿整合的重要地位,以及我國與相關成員國經貿往來之密切,我國政府也積極爭取加入TPP第二輪談判。
而隨著通訊與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數位經濟已成為現今各國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力,其中的電信服務業對於一國的基礎網路建設及經濟發展皆具有重要意義。但因電信服務業屬於特殊產業,有時更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也因此各國對於電信服務業都有程度不一的監管,並成為自由貿易協議談判時的重點協商項目。TPP協定更為重視電信服務業議題,綜觀全部協定共有30章及四個附錄,其中與電信服務業相關者除第13章「電信」以外,尚包括第九章「投資」、第十章「跨境服務貿易」、第14章「電子商務」等。
本文擬從國際經貿協定、區域經濟整合對電信市場開放的觀點,進一步探討TPP協定對電信服務業的規範重點,以及對我國電信服務業市場開放的機會與挑戰。
WTO電信參考文件
世貿組織(WTO)的電信參考文件,為電信服務業的開放確立了重要基本原則。WTO於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迄今仍是當前全球最重要的國際經貿組織。WTO主要是藉由多邊經貿體系,透過談判方式共同制定經貿規範,並基於互惠、無歧視、公平競爭等原則,針對四種服務型態(跨境提供服務、國外消費、商業據點呈現、自然人呈現),協商各類貨品及服務市場開放,尤其是納入運輸、金融、電信等服務業的市場開放,涵蓋物流、金流、通訊範疇,有助於日後網際網路及電子商務市場發展。換言之,針對電信基本服務,WTO提出的基本電信參考文件已成為電信服務業開放的共通原則,其主要原則臚列如次:
1.確保公平競爭。
2.確保網路互連。
3.確保普及服務。
4.透明公開的執照核發。
5.獨立的監理機關。
6.稀有資源之分配與使用須採客觀、及時、透明、無差別程序等原則。
區域經濟整合趨勢
WTO的成立有助於全球各國擴大彼此的貿易市場、促進公平競爭,並協助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與轉型。但因WTO會員國為數眾多,其中約有3/4的會員國為開發中國家,由於各國發展程度不一,在農業、服務業市場開放、資本移動管制等議題的看法出現嚴重分歧。WTO杜哈回合談判自2011年11月開始後,各成員國遲遲未能在WTO多邊談判框架下取得共識意見,2006年7月WTO總理事會被迫宣布WTO杜哈回合談判暫停。
在WTO杜哈回合談判觸礁後,各成員國更積極洽談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或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期藉由區域經濟整合,加速區域內貨品及服務市場的區域市場連結與自由化發展。事實上,區域貿易協定自1990年代起即呈現急速增長趨勢,根據WTO資料(2016年8月查詢),迄今全球通報WTO的區域貿易協定(含生效與未生效)累計已達635個(附圖)。
附圖 歷年通報WTO全球區域貿易協定發展趨勢
理論上,自由貿易協定可帶來貿易創造效果(trade creation effect)及貿易轉向效果(trade diversion effect),前者有助於成員國彼此間貿易量的增加,後者主要指區域合作協定中的成員國因互相減免關稅,導致原先由第三國進口的商品轉向成員國家採購。因此,各國參與區域經濟合作,在積極面有助於擴大市場規模,在防守面可使本國企業得享有與其他國家企業公平競爭機會,降低因未加入區域經濟合作體系而可能增加被替代進口的風險。
TPP協定、電信市場開放、跨境服務貿易、數位經濟、外資投資限制、網路互連、電子商務、數據流通監管、東協市場拓展、競爭法規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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