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生專欄】約翰.司徒.彌爾青少年時期之努力的方向
施建生 (2012/09/06) 《台經月刊第35卷第9期》
一、終身職業的抉擇
當集古典經濟學之大成的博學通達的約翰.司徒.彌爾(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於1820年在法國遊學一年多而回到英國以後,就立即回復到像他過去一樣,在父親詹姆斯.彌爾(James Mill, 1773~1826)指導之下從事學習。只是自此以後他父親不再親自執教,而僅僅指點出他須進修的方向。
在1821~1822年間的冬季,約翰.奧斯丁(John Austin, 1790~1859)是他父親在他留法時所認識的朋友,是一位法學家與著名的律師,他答應約翰.彌爾跟他學羅馬法。這時約翰.彌爾說:「我父親儘管厭惡措詞粗俗的英國法律的混亂,但現在則認為對我來說,律師是所有不適合擔任的職業中比較適合的一種。同時這些奧斯丁認為所需閱讀的著作,是融會了邊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之最精彩的思想,並加上許多其他人士與他自己的見解而構成的,因此他們不但是研究法理極有價值的推引,而且是通識教育中一個重要的部分。」(注1)在開始研讀時,他父親也交給他一本瑞士法學家杜蒙(P. E. L. Dumont)所寫的介紹邊沁思想的「立法原理」(Traite de Legislation),這本書的閱讀再配合奧斯丁的教導,就給約翰.彌爾一個啟示。他說:「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先前所受的教育可以說已經走上了邊沁主義之道途了。邊沁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標準,是我經常學著去應用的。……但在邊沁所寫的最初幾頁就使我感到一種新奇的力量。……這使我忽然感到以前所有的道德學家都不足取法,這裡正是我思想上一個新紀元的開始。邊沁的精神使我的學習態度更為堅強,他以科學方法分析各種行為結果的種類與次序,而將快樂的原則應用到行為的道德方面。……當我放下這部『立法原理』最後一卷時,我已變成另一個人了。邊沁所了解的『功利原理』……正將我散漫龐雜的知識和信仰組合起來。這就使我對一切事物能有一貫的概念。現在我已具有一種信條、一種思想、一種哲學以及一種詞意最為優美的宗教。」(注2)
自此以後,他就經常閱讀邊沁之其他的重要著作,這是他自己要讀的。另一方面,在他父親的指導之下,他的功課已經進行到較高深的分析心理學的部分。他閱讀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的「論人的理解力」(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也讀了海爾維修(C. Helvetius, 1715~1771)的「精神論」(De L'esprit)。此後他父親就要他讀一本他認為真正重要的心理學作品,這就是哈德烈(David Hartley, 1705~1757)的「人的觀察」(Observation on Man)。這本書對於他的影響也很大,使他對於自己的存在有新的了解。當時對於人的心理反應有所謂聯想主義(associationism)的說法。這種說法認為人的基本感覺乃起源於物質環境或身體本身,經過依據像地心吸力定律那樣的機械規律在腦海中加以聯想而成的。但將這種聯想主義成為一種無所不包的理論則始於哈德烈的這部著作。他給予聯想主義以特別地位是增添知識享樂主義(in-tellectual hedonism)的論點,這就是人對外界環境的刺激反應之唯一的基礎是追求最多快樂與最少痛苦之欲望。這一宣稱關於人性心理學的基本真理,是每個人在本性上都是受理性的自利所控制的。哈德烈就以這種聯想主義的定律解釋更複雜的精神現象。就在這時約翰.彌爾的父親詹姆斯開始撰寫他的「人的心理分析」(Analysis of the Mind),其中多半引用哈氏的說法,將對於人的心理現象作更深入的解釋。除了以上的名著外,約翰.彌爾還讀了休謨(David Hume, 1753~1878)等人著作,閱讀的範圍相當廣泛。自此以後,他在智能修養上寫作就比閱讀多,在1822年的夏季,他寫出了第一篇論理性的文章,對貴族認為富裕者在品格上要比貧窮者高尚的論調加以駁斥。這時他也開始與一群受過教育的人談論一般問題,這裡首先要提到的是一位名為格羅第(George Grote, 1704~1871),是1819年由李嘉圖介紹給他父親認識的,那時他大概25歲,不久就成他父親的年輕知交。早在1820年時,格羅第就寫了一篇為激進主義改革而辯護的文章,發表在「愛丁堡評論」(Edinburgh Review)上而顯露頭角。他的父親是一位銀行家,同時也是一位托利黨(Tory)的黨員(托利黨後來稱為保守黨)。母親是一位篤信福音的教徒,因此他的自由思想絕不是受家庭的影響而形成的。(注3)
功利主義、邊沁思想、聯想主義、哲學激進主義、民主制度、英國思想史、辯論社、政治經濟學、新聞評論、學術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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