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能源價格合理化調價機制——以天然氣價格為例
呂嘉容 (2009/06/05) 《台經月刊第32卷第6期》
能源為國家命脈,涉及國計民生,對總體經濟影響大,但價格機制的修改絕非易事,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民國98年全國能源會議中,能源價格與市場開放的核心議題受到重視,並在建立氣價合理化總結報告中,提出「未來應持續檢討天然氣價格調整機制,公平合理反映氣源成本與供應成本,據以訂定天然氣價格」之決議。另外,亞洲鄰近各國近年也紛紛在天然氣價格調整有了新的制度,故在98年全國能源會議及各國天然氣價格調整的重視下,本文探討我國天然氣調整機制的合理性。
以下說明目前我國的天然氣價格調整機制外,並佐以鄰近各國的天然氣價調整方式,以比較我國調價機制的合理性。
國內天然氣價格調整機制
(一)主管機關
我國能源政策主要由經濟部負責規劃,其下之能源局主掌能源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如能源費率之擬議及價格之審議事項、能源事業之許可、登記、管理、輔導及監督事項等。
(二)調整機制
天然氣的訂價方式分為兩個部分,一為台灣中油公司將天然氣賣給瓦斯公司的部分,另一部分則是瓦斯公司賣給家庭用戶,訂價方式因為對象的不同,而調整機制亦各有不同。
依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18條之1規定,天然氣價格得以用兩種方式調整(圖1)。一為台灣中油公司因氣源成本改變或因組織、業務或營運情況之顯著變動,致其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所收取之基本費,或從量費不足以回收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等因素可申請調價;二為瓦斯公司因組織、業務或營運情況之顯著變動,致其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所收取之基本費,或從量費不足以回收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時,得申請調整費率,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具審查意見後,轉報經濟部核定。若調價原因為台灣中油公司因氣源成本變動,同步同幅調整,並報請縣市政府備查即可。
圖1 天然氣事業申請氣價調整作業流程
1.中油公司銷售至瓦斯公司
根據台灣中油公司明定之天然氣價格調整係依據政府核定之天然氣計價公式每月檢討辦理:
(1)調價基準=年度預算收入
(2)氣價應反映金額=全年LNG進口成本-全年LNG進口成本之預算
(3)氣價應反映金額則依各類用戶預算銷量及氣價結構(表1)計算調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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