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國際再生能源推廣制度發展及電能躉購制度
王勤銓 (2011/07/06) 《台經月刊第34卷第7期》
再生能源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能源發展策略中,相當重要的能源選擇,如何扶植再生能源技術與產業的發展,以及達成一定目標的再生能源供給,則是各國政府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的核心。再生能源推廣制度大致可區分為價格管理制度(又稱FIT制度,Feed-in Tariff)與數量管理制度(又稱RPS制度,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兩類;基本上,FIT制度與RPS制度管制設計的因子不同,加上兩者各有其特色與優缺點,因此各國均有實施的具體經驗與成效可供參酌。首先,本文將說明世界各國再生能源推廣制度的發展,並加以歸納出各國推廣制度發展的趨勢;接著,概略介紹我國再生能源推廣制度及電能躉購制度;最後,由國外再生能源推廣制度的發展趨勢,進一步針對FIT躉購制度之走向,提出初步的檢討。
各國再生能源推廣制度發展
再生能源推廣制度從完全採用競標方式,至政府積極參與並透過價格與數量作為管制的手段,而產生幾種主要具有誘因的推廣政策。再生能源推廣制度依價格與數量可區分為價格驅動型(Price-driven)與額度分配型(Quantity-driven),目前國際上主要的再生能源推廣制度則分別為FIT制度(Feed-in Tariff)與RPS制度(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以下將概略介紹世界各國再生能源推廣主要的兩種制度。
(一)FIT制度
FIT制度係由政府按不同再生能源發電技術,來擬定各種再生能源固定的收購價格。FIT制度有兩種收購模式:(1)政府採取固定躉購費率進行再生能源收購;(2)政府針對電力業者,按其得標價格與實際電力市場銷售價格之差額進行補貼。兩者主要的差異在於政府是否進行再生能源的收購,並將全額收購再生能源所生產的電力,販售給各電力供應業者。值得注意的是,再生能源收購的費用則會平均分攤到用電戶的電價之中,或是由政府擬定補貼預算,而該預算經費則多由化石燃料的稅收加以支應。基本上,各國採行保證價格水準有所不同,必須視再生能源技術進步的程度,進行保證價格水準的調整。
(二)RPS制度
RPS制度係由政府透過立法規範電業或能源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而再生能源的交易價格則透過市場機制加以決定,以達成政府所要求之再生能源發電配比標準。基本上,在RPS制度下,再生能源生產或消費者必須負擔政府所規定的最低生產或消費義務,具有強制性配額的特性。換句話說,在此RPS制度的配額規範下,電力業者若未達到要求目標時,則將面臨罰責。另外,政府也透過競標機制(Tendering),其特色為市場充分競爭,可降低收購價格,減少基金支出,且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時,可及時因應,相關案例包括英國NFFO制度,以及丹麥離岸風力發電。
FIT與RPS各有其優缺點(表1),亦需視各國情況來分析是否適用。FIT制度提供再生能源業者長期穩定的投資環境,採20年固定費率讓業者可掌握每期現金流量,以利投資決策規劃,降低營運風險。此外,以能量費率及成本標竿模式,鼓勵再生能源資源較優之區域及經營效率較佳之業者優先進入市場,以提升再生能源經濟效益。RPS制度則因市場價格波動大,導致再生能源電業投資風險相對較高。就再生能源發展而言,FIT制度依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調節躉購費率高低,躉購費率定期檢討、具遞減傾向,藉此引導技術進步以降低成本;RPS制度則依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調節配比義務高低,因市場偏好經濟效益較高之再生能源,經由市場競爭引導技術進步以降低成本。
再生能源、FIT制度、RPS制度、能源政策、電能躉購、價格驅動、數量管理、競標機制、技術進步、成本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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