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後TRIPS時代與FTA
盧奕旬 (2006/06/05) 《台經月刊第29卷第6期》
從TRIPS到後TRIPS時代
智慧財產權(IPR)是時代演進的產物,開端於鼓勵私人發明創造並授與相對的權利,有鑑於國際間貿易關係日趨密切,各國體認到在國際間保護與執行IPR產生標準不一的困境,同時有關仿冒與盜版行為也引發國際經貿關係摩擦,是故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首度將IPR議題納入多邊貿易討論議程中,並於1994年達成「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成為之後世界貿易組織(WTO)重要架構,奠定了全球IPR保護制度的基礎。
TRIPS包含7篇,共73條條文,主要包含下列五大領域(參照附圖):
1.如何遵守現行貿易體系基本原則與國際智慧財產權協定。
2.如何充分保護智慧財產權。
3.如何促使各國政府有效執行相關法令。
4.如何解決WTO會員間的智慧財產權爭議 。
5.如何擬訂協定適用的過渡期間等。
附圖 TRIPS 7篇73條條文
由於TRIPS採取的是國際間最低保護標準,因此各國或各區域組織在制定其他保護規範時,只能高過其標準,此做法不僅有效整合了國際間對IPR保護與執行規範不一的窘境,也成功確立了國際間IPR保護的最低標準。此外,WTO更特別設立了TRIPS理事會,藉以監督TRIPS的實施與各會員體應當遵此履行的義務,理事會也提供會員協商機制與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的各項協助(馮震宇,2003:3~5)。
在TRIPS誕生之前,IPR的國際保護與國際貿易是分別隸屬於兩個不同國際組織分別處理的兩個專業領域,彼此間並無直接交集。而在WTO將TRIPS納入其國際貿易體系,成為新國際貿易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後,透過對IPR充分有效的保護,減少對國際貿易中的扭曲與阻力,並且保證IPR的各項執法措施不會成為合法的貿易障礙(吳漢東,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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