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生專欄】約翰. 彌爾的晚年
施建生 (2013/07/05) 《台經月刊第36卷第7期》
約翰.彌爾(John Stuart Mill)自1868年結束他在國會服務以後就回復到原來的著述工作。大部分時間都消磨在法國南部,再度享受他的鄉村生活。每年只回倫敦兩次,每次少則居留數週,多則數月。在此期間,他先將數年前寫的「婦女屈從論」(The Subjection of Women)的初稿,經女兒海倫的協助,再加以補充而於1869年出版。接著又將其舊著「邏輯的體系」與「政治經濟學原理」作最後一次的修飾,並將已在寫作中的「自傳」作一結束。同時他偶爾也為友人所編的雜誌寫了一些論文。概括地說,彌爾晚年所關注的主要是婦女的解放與勞動階級的自治兩大問題。現就從這兩方面他所作的努力略作敘述。
一、婦女解放的倡導
在彌爾服務國會期間,世界上大多數文明國家中的婦女地位大致如此:她們不能保有財產或在工作中所獲的收入。已婚的婦女沒有財產權,包括她們從父親所留下的遺產,也沒有防衛自己不被強姦的權利。對於她們子女的教育沒有發表任何意見的機會,她們在離婚時也不能享有領養監護的權利,而且離婚本身就須經國會的同意。未婚的婦女雖已繳納賦稅也無投票權,同時也無擔任陪審團成員的資格。(注1)
這種情形顯然是不合情理的,就是保守黨份子也認為這是反常的,是不能接受的。彌爾在國會中所支持的「已婚婦女財產權法」(Married Women's Property Bill)法案在1857年就已提出,但一直要到1870年才最後通過,這是在他的「婦女屈從論」出版之後的事。彌爾也主張對婦女開放接受教育與專業訓練的機會。(注2)
彌爾在他的「婦女屈從論」第一章中就說明當時婦女們所受的屈從地位不是基於自然秉賦的差異,而是歷史上偶然發生的事件。以自然秉賦論,彌爾認為婦女實際上有能力達到她想要達到的成就。他還舉當時英國伊利莎白女王為例作為證明。他曾提醒國會中的同仁當時的英國實際上是由婦女統治的。彌爾認為婦女同樣具有自治的能力。他說:「人在生活上的地位已不再是由出生時的情況所決定。……他們能自由發揮自己的才能……去達成他們最希望能達成的業績。」(注3)
彌爾堅持婦女應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因而應受到法治的保護。他那本「婦女屈從論」的要旨就是在主張維護婦女的這種權利。換言之,婦女應與男子享受平等的權利。婦女應可控制自己的財產權,應保有子女的領養監護權,應有不受家庭暴力虐待的保護。婦女要求離婚應被允許。對於這一問題的處理,彌爾除了從事寫作加以發揮外,還在女兒海倫協助之下積極推動「全國婦女選舉權促進會」(National Society of Women's Suffrage)的建立。當時海倫就說服了英國婦女護士職業創始人南丁格爾(Florence Nightingale, 1820~1910)的參加。
最後彌爾還詳細解釋離婚的意義,他認為離婚應該在雙方完全同意之下才能成立。沒有女方的贊同離婚是不能成立的,他否認曾主張任何一方都可自行解除婚約。個人自治絕對不是可以不顧他人自治的,其間絕對有一些必須承擔的責任。
約翰彌爾、婦女權利、勞動自治、社會主義、自由主義、經濟改革、政治經濟學、資本主義、個人自治、工人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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