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SNG】我國電力可靠度組織之設置、發展與精進
莊佩茹、褚玹甫、莊景勝、盧恆究、劉書瑋 (2019/12/09) 《台經月刊第42卷第12期》
我國於2017年修正《電業法》之後,除了對電力產業的管理進行市場結構和管制措施的調整,同時也針對電業管制機關的權責重新進行界定。依據《電業法》第三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電力可靠度審議會,辦理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相關業務。對此,我國在2018年4月擬定《經濟部電力可靠度審議會設置要點》,當中針對電力可靠度審議會的任務、委員組成給予明確規範。而我國目前處於電業改革的初始階段,有關電力可靠度審議會之設置及運作模式均為推動電力市場改革後才得以產生,而當中的運作重點及注意事項,本文將透過盤點先進國家相關單位之運作經驗,提供我國未來在相關制度上的發展方向。
國內現行可靠度審議會的組成及運作
檢視《經濟部電力可靠度審議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設置要點),針對其所規範之事項,大致可分為兩方面,一為委員組成及任期的相關規範,另一為業務運作相關規範。在有關委員組成及任期的部分,可靠度審議會主要是由專家學者、工商團體代表、其他相關機關所組成,約為15~17人。主席則由經濟部主管能源業務的次長擔任。委員係採聘任制。任期為兩年,期滿得予以續聘。委員組成雖然採行聘任制,然而設置要點對於委員的資格有兩點限制:(1)最近一年內有擔任電業委託研究計畫的主持人者或是最近一年內有擔任電業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者,不得擔任委員;(2)擔任委員期間,不得擔任電業委託研究計畫的主持人或是擔任電業之董監事、經理人或職員。另外,為了維持可靠度審議會的幕僚事務,另設置執行祕書一名,由經濟部能源局局長兼任。
在業務運作規範方面,為了使電力調度能依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同時確保電力系統的可靠度,增進電力系統安全運轉,設置要點闡明可靠度審議會有四大業務,包括:電力調度監督與管理相關事宜、檢討系統適當備用供電容量率、研訂及修正淨尖峰能力之計算原則、以及其他與電力系統可靠度相關事宜。而針對各項議題的檢討及審議,必要時,可靠度審議會可透過組成專案工作小組的方式,邀請其他專家學者進行議題的資料蒐集與調查。會議召開則是依據業務需求,不定期的召開會議。
整體而言,現行的電力可靠度審議會相關規範主要著墨於可靠度審議會的委員組成及任期規範。後續本文將藉由研析國外可靠度相關單位之組成規範及運作流程,提供我國未來制度研擬及發展之參考。
國外電力可靠度相關單位運作機制
(一)澳洲
澳洲國家電力市場(National Electricity Market, NEM)的治理單位由三個聯邦層級的組織組成,分別為:澳洲能源市場委員會(Australia Energy Market Committee, AEMC)、澳洲能源管制局(Australian Energy Regulator, AER),以及澳洲能源市場調度中心(Australian Energy Market Operator, AEMO)。AEMC主要是負責研擬能源市場(包含電力、天然氣)的長期發展政策及法規制定;AER則是負責監督法規的運行;AEMO主要負責NEM區域內的電力調度與電力市場交易。
依據澳洲《國家電力規則》(National Electricity Rules),電力系統監督及可靠度事宜係由可靠度小組(Reliability Panel)負責。可靠度小組是AEMC的內部專家小組,負責監測、審查及報告國家電力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度,並提供相關建議。該小組係由電力市場參與者的代表組成,組成的成員至少五人,最多八人,包括AEMO、AEMC、消費者團體、發電業者、輸電業者、配電業者、售電業者。主席由AEMC代表擔任。成員任期最多為三年,每位成員必須獲得所代表的群體註冊人數的1/3以上同意,方可作為該群體的代表。例如可靠度小組的發電業者代表,必須獲得NEM中,有登記的發電業者1/3以上同意,才可作為發電業者代表。此外,AEMC與可靠度小組之間不具有從屬地位。依據《國家電力規則》,AEMC可針對可靠度小組所執行的審查和決定提出建議,但不得對可靠度小組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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