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影視串盟帶動文創新經濟
杜依芳 (2011/10/06) 《台經月刊第34卷第10期》
依據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2010年創意經濟報告書」(Creative Economy Report 2010)指出,全球文化創意相關產業出口貿易總金額,由2002年3,758億美元,增加至2008年7,271億美元。另根據文建會統計有關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概況,2002~2008年期間我國文創產業營業額,由新台幣4,353億元上升至5,694億元、從業人口亦由16萬餘人,成長至19萬餘人,無論國內外文創產業的發展均呈現成長趨勢,顯示該產業未來頗具發展潛力。
文創產業中,電影及電視產業以其高度的產業衍生性,具備著無限的商機及附加價值,以整體的產業鏈來看,垂直分工方面有電影業、錄影帶光碟業、音樂暨有聲製作業、遊戲製作業、漫畫業或出版業,甚至是目前相當熱門的網際網路互動式影音節目。在水平整合方面有文具禮品、工藝、旅遊、休閒娛樂等等。
戲劇提供觀眾有如親身體驗般的情感交流,在此時觀眾即使自覺、或不知不覺的方式參與戲劇內容。以韓國為例,偶像劇的成功除了帶動該國的影視產業外,其結合偶像劇輸出的音樂銷售成績也是一路長紅,在劇中曾出現的設計商品及韓國品牌也都受到觀眾的矚目,進而提高詢問度及其銷售額,除此之外,戲劇的成功也帶動了當地的旅遊發展,創造新一波的經濟奇蹟。
文創產業之定義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網站上「文化產業與商業」(Culture Industries and Enterprises)網頁所公布的資料,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通常是指那些「結合創作、生產與商業的內容,同時這內容的本質上是具有無形資產與文化概念的,而且通常受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而以產品或服務的形式來呈現。從內容上來看,文化產業可以被視為是創意產業,包含書報雜誌、音樂、影片、多媒體、觀光,以及其他靠創意生產的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中,文化與產業分占天平兩端,屬性完全不同,兩者之間的連接點就是創意。政府於2002年於「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提出文化創意產業之概念,積極以產業鏈的概念形態,重新定義文化產業的價值;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辦公室(2003)即提出的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為「源自創意或文化累積,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
國外經驗
文化創意屬於國家特殊資產,其乃是在每一個國家的特殊文化下所誕生的產物,皆具有其獨特性。許多先進國家在文化創意內容的外銷,使其文化接受國間接了解其國家體制、生活與社會文化。本文以美國及韓國為例,提出以下個案說明。
文化創意產業、影視經濟、產品置入行銷、城市行銷、偶像劇出口、內容創新、新媒體通路、觀光經濟、異業結盟、創意驅動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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