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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索】從歐盟數位平台政策探討數位平台監理趨勢

王怡惠  (2021/11/09)    《台經月刊第44卷第11期》

資通訊技術革新促成數位服務及數位經濟發展進程,並進一步改變經濟活動樣貌。在數位化的發展過程中,企業可運用數位技術直接與客戶建立聯繫,造成去中介化的現象;同時大型網路平台興起,為傳統經濟帶來破壞式的創新。迄今,數位技術已普及且廣泛地運用於各產業及民眾日常生活,成為新常態現象。

數位平台為數位經濟下代表性的數位服務,其市場結構與競爭特色,與傳統經濟活動不同。由於數位平台具有網路效應、規模經濟、邊際成本趨近於零等經濟特性,容易在市場中形成獨占地位,導致少數大型平台業者控制數位生態體系,形成不公平競爭,對消費者利益產生負面影響。

由於數位經濟為跨境活動,GAFA (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等科技巨頭主導數位經濟市場的現象也引發各國政府關注。例如,2020年10月6日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反壟斷小組委員會公布「數位市場競爭調查」(Investigation of Competition in Digital Markets)報告指出,GAFA行使並濫用其壟斷力量,建議對《反托拉斯法》進行改革,以限制上述科技巨頭在不同業務的發展性,以及未來的併購行為。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也於2020年12月公布「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草案,前者旨在創建安全的數位空間,以保護數位服務用戶的基本權利,後者則是為了維護數位市場的公平競爭。本文擬藉由歐盟之「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之立法提案,探討國際數位平台監理趨勢。

  

「數位服務法」

配合「形塑歐洲數位化的未來」(Shaping Europe's digital future)的歐盟數位策略,EC於2020年12月推出「數位服務法」立法提案。

隨著數位服務的快速和廣泛發展,線上平台雖有助於促進消費者利益、產業創新服務發展、提升稱歐盟內部市場效率等,但亦衍生如線上非法商品、服務和內容的交易;線上服務受到演算法系統操縱,擴大傳播不實訊息等有害行為。因此,EC提出「數位服務法」,以確保歐盟相關數位服務的監理與時俱進。

(一)目的

「數位服務法」為歐盟首次建立中介業者於單一市場跨境之義務和問責通用規則,以確保安全和負責的線上環境,俾利數位服務業者開拓新的商機,同時對歐盟用戶提供高水準的保護。「數位服務法」從公民權益出發,期以歐洲價值重新平衡用戶、平台、主管機關的責任,主要目的有三:

數位平台數位服務法數位市場法網路壟斷平台守門人GAFA數位經濟透明度競爭政策監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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