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國際OTT監理個案及政策趨勢
曾筱媛、陳品臻 (2020/12/09) 《台經月刊第43卷第12期》
隨著數位匯流產業環境漸趨成熟,高速寬頻網路與行動終端裝置普及,帶動多元網際網路OTT(Over-the-Top)數位應用服務快速發展。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出版的「108年通訊傳播市場報告」調查顯示,我國16歲以上民眾家中可上網的比例高達86.2%,且多數民眾都曾上網瀏覽網頁(80.4%)或存取新聞資訊(60.3%),整體而言曾使用網路從事的行為中,以觀看網路影音短片(如YouTube、Facebook)為大宗(71.5%),其次還包括線上購物(63.5%)、觀看免費電視節目或線上電影(44.6%)、上傳或分享照片/影音(42.0%)、玩線上遊戲(40.3%)和收聽免費線上串流音樂(39.4%)等。
從上述調查可以發現,網際網路創造多元應用服務,且逐漸與民眾的日常生活緊密結合,從新聞資訊、娛樂影音到消費購物等,民眾可透過各式智慧型連網裝置存取OTT創新應用服務。也因網際網路具有跨域、即時互動等數位化特性,OTT不僅衝擊既有商業模式及市場結構,更為跨國政府帶來監理上的挑戰。
為了解各國政府對於各式OTT新興產業的監理政策與發展現況,本研究透過文獻資料分析,蒐集各國新聞報導、學術研究報告及政策文件等,以國際視野來檢視不同類型OTT數位應用服務的最新監理情形,並進行個案資料比較分析,期能描繪各國最新監理趨勢,供我國相關產業界及政府部會研擬政策參考。
研究方法與資料蒐集範圍
為具體掌握各國政府對於OTT產業的監理政策,本文以國際研究機構Omdia於2020年1月發布之「OTT監管追蹤」(OTT Regulation Tracker: 2H19)資料為基礎,再進一步就國際重要個案進行資料蒐集及比較分析,包括參考各國政府公布的監理政策、新聞媒體報導、公眾徵詢意見或研究報告等,以分類並比較各國監理情形。
在研究議題與資料蒐集範圍上,本文對於OTT數位應用服務之定義主要係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及歐盟「歐洲電子通訊監管機構」(BEREC)等國際組織分別在2015年及2016年提出之報告。OECD在2015年發布「寬頻網路發展」(The Development of Fixed Broadband Networks)報告,定義OTT數位應用服務為「透過高速寬頻網路連結網際網路,以提供多元豐富的內容、應用、服務和通訊聯結等」(high-speed broadband networks provide access to the Internet, and therefore to an extraordinary wealth of content, applications, services, and communications links);BEREC在2016年發布「OTT服務報告」(Report on OTT Services),則定義OTT服務為「藉由網際網路向終端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服務或應用」(content, a service or an application that is provided to the end user over the public Internet)。
從上述定義可以發現,廣義OTT定義包含著各式透過網際網路提供的創新應用、服務及內容,如社群媒體、電子商務、串流影音、即時通訊等,都屬廣義OTT數位應用服務範圍。
本文以上述廣義OTT定義為研究資料蒐集之基礎,並透過系統性的研究方法,先蒐集、盤點各國對於各式OTT數位應用服務的監理個案,並依照各國監理個案的發布時間、地區、國家、監理議題及政策等,進行資料分類及比較。資料來源除主要參考Omdia彙整之各國案例,亦參考各國新聞報導、監理機關官方網站、產業分析或會議報告等。研究個案蒐集期間至2020年6月為止。
各國OTT監理範疇與議題
經本文資料蒐集及比較分析,發現目前各國針對OTT的監理範疇與監理對象可粗略劃分為七大類(表1)。
OTT服務、稅制監理、數據保護、經營執照、假訊息、數位匯流法制、跨境稅收、公平監管、GDPR、平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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