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反貪腐與透明化在APEC
黃暖婷 (2016/04/20) 《台經月刊第39卷第4期》
亞太經濟合作(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對於反貪腐議題的關注,係由「反貪汙與透明化之於經濟發展的關係」角度出發,其立論基礎在於公私部門的經營管理若是貪汙背信、透明度不足,不僅影響公部門服務的有效提供,也妨礙私部門的發展,所衍生之信用風險必然傷害國內與國際貿易投資者的信心,長遠而言對於經濟發展實為不利。
因此,2001年APEC部長會議宣言中首先認可之原則即為「透明」(transparency),並具體聲明:一切與貿易相關的規則與手續,都必須透過隨時能讓所有利益相關方面廣為及時且一致得知的媒體傳播,而且獲得規則與手續相關資訊僅需付出合理成本,甚或不需付出成本(APEC, 2001b)。隨後同年領袖宣言附件「上海約章」(Shanghai Accord)中,APEC領袖亦明確透明化之於經濟治理的重要性,並責成部長在考量各經濟體特殊狀況的前提下,積極執行APEC透明原則(APEC, 2001a)。
APEC領袖繼而持續於2002年及2003年承諾在一般及各部門層面,執行APEC透明化標準(APEC Transparency Standards),並於2004年進一步認可貪汙對於永續經濟發展、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市場誠信(market integrity)及貿易與投資的增進,是嚴重的威脅。
為有效執行反貪腐工作,APEC於2004年成立「反貪腐專家工作小組」(Anti-Corruption Experts' Task Force, ACT),並於2011年3月正式升格為常設之APEC反貪汙及透明化工作小組(Anti-Corruption and Transparency Working Group, ACTWG),以統合2004年即發表之「APEC反貪腐及透明化聖地牙哥承諾」(Santiago Commitment to Fight Corruption and Ensure Transparency)、「APEC反貪腐暨確保透明化之行動綱領」(APEC Course Of Action On Fighting Corruption And Ensuring Transparency)以及「APEC透明化標準原則聲明」(Leaders' Statement to Implement APEC Transparency Standards)之執行工作,並針對引渡、司法互助與執法(尤其在非法資產沒收與返還方面)等領域推動合作。目前ACTWG對來自APEC會員體、APEC觀察員(包括東南亞國協、太平洋島國論壇、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的反貪腐專家與執法官員,以及來自APEC祕書處及APEC企業諮詢委員會(APEC Business Advisory Council, ABAC)的代表開放,也經常邀請涉及反貪腐議題的組織一同參與ACTWG會議,分享相關經驗並協助進行APEC反貪腐能力建構與實質工作執行。
2001~2010年APEC反貪腐工作進展
詳細回顧APEC反貪腐工作之歷年進展,首先可從2001年APEC「上海約章」(注1)中得見,APEC一開始看待反貪腐問題的角度是由協助開發中經濟體的開放(openness)和透明化著手,並希望能夠配合電子治理(e-governance)進行。
「APEC透明化執行標準領袖聲明」則在2002年完成第一版(注2),肯定透明化對於促進經濟成長、金融穩定的重要性,並可增進政府的效率與人們對政府的信心,更是貿易自由化和便捷化的基礎原則,並針對透明化執行標準提出一般性原則(general principles)與特殊性原則(specific principles)。聲明當中,一般性原則的內容肯定法規行政資訊公開、司法仲裁單位獨立,以及利益相關各方之充分參與的重要性;特殊性原則方面,聲明則針對服務業、貿易、政府採購、競爭與法規改革、標準與符合性、貿易便捷化,以及貨幣、金融、財政政策和總體經濟政策資料透明化等層面,連結APEC過去曾發表的文件。
APEC、反貪腐、透明化、ACTWG、公私協力、司法互助、非法資產返還、企業誠信、經濟發展、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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