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能源稅政策之推行現況與設計建議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能源稅政策之推行現況與設計建議

劉婉柔  (2013/12/05)    《台經月刊第36卷第12期》

   環境稅的種類眾多,包括:能源稅、二氧化碳稅(簡稱碳稅)、汙染稅、交通稅、資源使用稅等。就我國情況而言,目前實施的汽車燃料使用費、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費、空氣汙染防制費等,都可以算是廣義的環境稅。為了整合各項相關稅費、鼓勵節約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政府2006年所舉行的「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上,達成推動「能源稅條例」立法的決議。立法院與財政部2006年起,便陸續提出不同的「能源稅條例(草案)」版本,但迄今尚未有任何能源稅條例通過三讀立法程序。事實上,能源稅條例曾2007年進入行政院討論,並完成政務審查,初步規劃每公升汽油課新台幣一元,柴0.8元,分十年課徵,故十年後汽油每公升將加徵十元稅負、柴油八元,燃料油及煤炭每單位稅額將高於一元。但全案並未送入行政院會通過,之後政黨輪替即退回財政部研議。

   然而,財政部在2009年舉行賦改會時,也並未對能源稅額作出任何共識結論,僅表示以非稅措施優先推動節能減碳措施。直20139月,行政院核准調整能源稅規劃期程,預計20141231日以前完成規劃草案,並報院審議,惟能源稅應否開徵,要考量「四不」原則(1)不會在經濟低迷時實施(2)不會在物價高漲實施(3)實施幅度不大(4)經濟成長率沒有連二季達3.5%時,不推能源稅,2014年行政院和各部會研議規劃能源稅時,也會秉持此「四不」原則(呂雪彗2013)。

   有鑑於能源稅雖獲得極大共識,卻遲遲沒有推出,導因於政府提出多數政策工具時,常缺乏嚴謹完整規劃、長遠配套措施和強制且具體的管理手段,因而使民眾和廠商產生經濟上負面影響的疑慮,從而降低政治可行性。故本文將從各「能源稅條例(草案)」版本之比較進行分析,參酌國際間實施之經驗,提出我國能源稅政策相關配套措施之建議,探討能源稅條例未來可能之立法方向與重點,並作為政府研擬政策時之參考。

 

能源稅條例草案之設計比較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2006年起即積極推動「能源稅條例(草案)」立法工作,立法委員陳明真1342006510日、立法委員王塗發4620061227日、立法委員翁重鈞32200752日、立法委員田秋堇182008521日、立法委員鄭麗雯232011317日分別提出「能源稅條例(草案)」,但該等草案皆因為當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未及審議完成而未能完成立法。此外,財政部和賦改會亦分別20062009年提出「能源稅條例(草案)」,但兩草案也皆未完成立法程序(劉婉柔2012)。迄今僅有立法委員李應元222012413日所提出之「能源稅條例(草案)」為唯一有效草案,20139月行政院又另已核准調整能源稅規劃期程,預計20141231日以前完成規劃草案,故李版草案截至目前也無法完成立法程序。

   觀察各「能源稅條例(草案)」版本的輪廓與架構(表1),發現各版本均將課稅主體訂為產製廠商或進口者,除易於掌握能源使用情形,亦便於課稅,更有助於上游廠商一次性計算應納稅額及其生產成本。各版本之間的課徵客體則略有不同,部分版本未針對溶劑油課徵能源稅,主因溶劑油非供能源使用,其認為不宜納入本條例所訂能源之範圍。此外,李版草案為唯一不課徵天然氣,但課徵石油腦能源稅之草案,免除天然氣之能源稅稅負是由於屬較清潔之能源,納入石油腦則因其為石化產品的共同上游原料,冶煉與使用過程皆會對環境造成衝擊。稅額計算方式,除李版草案在現有貨物稅基礎上加徵能源稅且以一次到位之方式課徵外,其餘皆整併或停徵油氣類貨物稅並重新以能源稅形式課徵,但初期以原來貨物稅之稅額為課徵基礎,再採逐年調增之方式計徵。而比較各版本間之能源稅稅率(2),可知李版草案之稅率相對較低,以車用汽油為例,其稅率最高僅達新台12.83公升(1)。配套措施則大致分為統收、統支和基於租稅中立原則來分配稅收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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