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博志論壇】稅收分成給地方不是鼓勵招商的好方法
陳博志(台灣大學經濟系名譽教授.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2024/10/14) 《台經月刊第47卷第10期》
價格彈性很小就不易以價制量
價格機制是經濟學最廣為人知和應用的道理。某種產品價格上升時需求量會減少而供給量會增加的供需法則,在大部分時候都是正確的,因此很多政策問題都有以價制量或以利益做誘因的主張。為了鼓勵地方政府招商,也有不少人主張要把所得稅、營業稅、或貨物稅等和企業營業有關的稅收在財政收支劃分中分一定比例給地方政府(孫克難,2024)。但價格或誘因機制理論上雖然正確,在實務上卻仍需考慮它的影響力或價格彈性之大小,影響力太小時這類政策就沒多少效果,甚至可能得不償失。分稅政策可能就是一個例子。
首長任期短因而他能享受的分稅獎勵通常不大
分稅制度可用理論或數學模型來分析,但這會太繁瑣,而且問題的關鍵在於影響力的大小,因此我們用簡化的數字例,反而更容易看出分稅政策的實際效果。假設有項投資要花20億元,投資完成後每年營業額可有10億元,其中有5億元為本縣市所提供而在本縣市納營業稅之附加價值,則若不考慮各種免稅或退稅的情況,這新投資完成後每年會在本縣市繳2,500萬元營業加值稅,假設地方可分到兩成,則地方每年收入將可因為這種投資及獎勵制度而多分到500萬元。地方原則上會為這每年500萬元的收入而更努力吸引這項投資,但會有多努力?對這廠商會有多少吸引力?則需進一步的分析。
每年多500萬元看似不少,但地方首長任期只有四年,即使是第一年招到的商,開始營業時他的任期也可能只剩兩年甚至不到一年,所以他能運用的也許總共只有500萬到1,000萬元,不是四年一共2,000萬元,更不是廠商在此地營業20年一共會多給地方政府的1億元。以平常人之心度縣市首長之腹,他為這獎勵頂多只願多花500萬到1,000萬元成本來幫助這廠商。這只相當於廠商投資成本的1/400~1/200,大概就是幫忙蓋一段水溝或替門口的道路鋪一段柏油。因此獎勵投資的效果恐怕不會多大。而到首長任期的後期,可能就不會在乎這種他得不到的獎勵。
地方感受到的獎勵不到中央實際支出的1/100
而不管這獎勵效果大小,這政策更大的問題是中央政府的付出會比地方政府及廠商得到的獎勵大很多,也許可能大到100倍左右,從政府財政的角度是很沒有效率的獎勵方法。財政收支劃分法若把兩成的營業稅撥給地方,那是指全部營業稅的兩成。而從地方的觀點,只有我設法新增的投資所帶來的營業稅之兩成才是我招商的獎勵,既有的廠商甚至我不努力也自然會來的廠商營業稅,不管我努不努力也都要給我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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