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生專欄】「自由的憲章」
施建生 (2007/07/06) 《台經月刊第30卷第7期》
海耶克(F. A. Hayek)曾如此回憶:「我的關於彌爾(Mill)的研究工作產生了一種意料外的但非常愉快的結果。我在編他與他夫人的書信時,必須將他寫給她的一封長信未編入,這是他在1854年的冬季到1855年的春季為了健康原因赴義大利與希臘作一次長期旅行期中寫給她的。這就使我想到也許是一件很有趣的事,如果我能於整整一百年以後將他那次旅程再走一次,望能由而使我能將他們這些書信編出一部經過詳細註釋的版本。於是我就說服了根基漢基金會(Guggenheim Foundation)給我一筆充裕的補助金使我完成這一計劃。我與我夫人就這樣利用汽車完成了一次歷時七個月的愉快旅行。先是到了法國,然後經過她的西部與南部,轉到義大利一直走到她南部的那波爾斯(Naples)…然後到了雅典…最後轉到埃及作了一次以「法治的政治理念」(The Political Icleal of the Rule of Law)為題的講演,這是應埃及中央銀行之邀而舉行的。當我於1955年秋天回到芝加哥時,這些講稿再加上我時常在追索中的彌爾思想,寫一本『自由的憲章』(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的構想就突然明顯地出現在我腦海中。」(F. A. Hayek, Hayek on Hayek,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pp.129~130,此書嗣後簡稱HH)接著就這樣經歷三年的撰寫終於完成初稿,再經1958~59年整個冬季的修改,乃於1959年他的60歲生日5月8日將稿寄到美國的出版商,而於1960年2月10日正式出版。
這是一部以現代語言將古典的自由思想的哲學基礎加以闡揚的鉅著,其中分三大部分來說明,一為自由的價值,二為自由與法律,三為在福利國家中的自由。現可將之略加敘述。
一、自由的價值
這一部分的前五章就是他在埃及中央銀行講演的內容,他首先討論自由。所謂個人自由,他認為就是這樣「一種狀態,其中個人不受他人之武斷意志的約束。」(F. A. 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0, p.11,此書嗣後簡稱CL)他的意思不是說完全沒有約束是可能的,不過是說這種約束或壓制要減到最少。有些約束還是必要的,不然自由就成「為所欲為」,這不是自由而是放縱了。這些必要的約束是如何形成的,這在自由社會是交由政府來訂定一些規則來推行,希望大家都要遵守。(CL, p.21)
許多人認為自由本身就是一種價值,就值得保有。海耶克對這一觀點並不反對,但他與這些相信自由的利益可與別的也有價值的事物相交換,為了取得其他同樣有價值的事物,自可犧牲一部分自由的人士是有所辯論的。他認為要想享受社會生活之更深厚的更久遠的利益是需要自由的。他舉出一些論據來證明這種對自由的態度的確當性。
第一、 他認為個人自由之所以需要,其中一個主要理由是「由於體認到我們對於一些有助於我們目的之達成與福利之增進的許多因素都茫無所知。」(CL, p.29)我們根本不知道我們的行動與制度會如何有助於社會秩序的維護,也不知道它們的變化又會產生什麼意義。因此,強制人要採取何種行動就會擾亂社會機能的運作,以致阻止許多利益的產生。
其次,我們必須承認只有自由文明才有創造的力量,因為這時人們就可在使社會生活成為可能的規則之下自由活動,每個人都可以新的方法去從事他們自己的探索與實驗。於是一個新的觀念就可產生,新的工具就可形成,新的環境就可適應。這樣人的知識增加了,社會也就進步了。這又是支持個人自由的一個堅強理由,也是反對將人類社會步上計劃與控制的一個最強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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