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多年的努力,我國於2002年成為WTO的正式會員,希冀透過國際經貿的多邊架構在各個主要市場與其他競爭對手享有公平的競爭條件。然而,攸關農業及服務業進一步開放,以及智慧財產權與爭端解決等議題的杜哈回合談判因各國立場不一而陷入中止,為能掌握經貿自由化之效益,各國轉而透過簽訂跨國FTA及區域經濟整合協定。在此風潮下,不僅我國的主要競爭對手韓國已與美國及歐盟完成FTA的洽簽,東協加六演化成為RCEP,美國亦透過TPP加速整合其亞太盟友。在這過程中台灣似乎是被遺忘的一方,因而多年來持續在產官學研間瀰漫著我國遭受邊緣化的憂慮氛圍,少數簽成的FTA,如台星ASTEP、台紐ANZTEC,以及兩岸ECFA成為備受各界期待的經貿自由化成就。
由於台灣與星紐之間的FTA僅初步生效,尚難以完整評估其成效,各界之焦點遂以已實現早收清單達三年,並即將完成服貿與貨貿協議的兩岸ECFA為重心。依ECFA早收清單中開放給台灣的項目,在HS code的十位碼分類下約有1,125項。由台經院近期的研究可看出,實際存在貿易的項目在2009年有781項、2013年有843項。同時期同清單項目中,台灣在2009年對外出口有860項、2013年有979項。因此就關稅調降的貿易創造效果而言,雖然同時期這些項目對其他國家的貿易條件並未得到進一步開放,其新增貿易項目仍大於對中國之新增項目。另一方面,就台灣對中國的出口金額成長而言,這些新增項目的成長占清單內項目成長僅1%,於2013年約有新台幣六億元。由此可看出,對外洽簽經貿協議固然存在效益,但關稅調降所促成的效益有其限度。雙邊產業的競爭力、價值鏈、法制規範等,亦應作為對外洽簽FTA時同步考量的因素。
簡而言之,推動經貿自由化以產生貿易與投資之創造效果與轉向效果,乃是對外洽簽FTA的戰略目標,為使其實現則應有更進一步的戰術布局,在此一層次應同步考量跨產業的競合關係及雙邊的法制規範,這些因素將會影響到國貿理論上的「核心邊陲效應」及「母國市場效應」是否發揮作用。當雙邊不存在關稅時,具有規模報酬生產技術的廠商會移往貿易成本較低、市場較大的區位進行生產,以使其可以在收益不變之下極小化生產成本,延伸而影響至何一國家才是經貿自由化的受益方。
舉例而言,服務貿易之中的印刷業,台灣已發展至具有名畫藝品的全真複製與雲端平台的數位輸出技術能力,但其所需的高端用紙產地多數位於中國。在法規上,台灣享有出版自由,中國存在嚴格的出版審查制度,造成在中國印刷再出口台灣的便利性高過於在台印刷再出口至中國,台灣業者雖能有效的服務本地需求但卻難以切入中國市場。因此在材料成本、營業效能、法規限制的考量下,核心邊陲效應反而使得業者在中國設點較具有競爭力,開放雙邊的服務貿易使得台灣印刷業者面臨更多的競爭。
同樣的情況亦可見於貨品貿易上,以醫材產業為例,我國不但在醫材上游的電子零組件、塑化材料等項目具有開發能力,亦在中高階醫材的研發設計製造上於國際間具有競爭力。然而在產品端的銷售上,各國的藥品醫材皆存在監理制度,台灣市場的法規已趨於與歐美同步,但中國市場的監理制度則自成一格,新開發之醫材產品欲銷往中國經其SFDA及醫材技術審評中心之審批程序可能長達兩年,但中國醫材出口來台灣之審核流程僅需三個月即可完成。再者,需求端的醫療院所由於健保給付價格的壓縮,亦趨於使用成本較為低廉的中國醫材,使得台灣業者難以競爭,關稅調降後的醫材產業在未來亦將面臨更大的挑戰。
因此,單純的藉由市場開放及關稅移除來實現雙邊經貿自由化,是在經貿自由化戰略下推行缺乏跨產業競合配套的戰術,有時反而可能使得我國產業面臨更大的競爭威脅,原本所期待的效益亦未能完全發揮。欲扭轉此一局面,未來在擬訂經貿開放策略上,應納入更多需求端母國市場效應之思維。
舉例而言,同為兩兆雙星產業中的半導體及面板產業,相較於中國在面板業上對於台灣的步步進逼,我國的半導體產業則是日益穩固,兩者之間的關鍵差異在於面板的需求端,不論是平板、NB、螢幕或是電視,其主要的生產據點皆為中國,產業鏈與終端消費者的距離較近,市場規模亦受人口規模影響,因而發展上趨於以中國為母國市場。相較之下,台灣的半導體產業則是在封裝測試上存在製造端的需求、在晶圓代工製造上存在設計端的需求、在IC設計上存在智慧終端產品ODM大廠的需求,因而使得其在台灣的產業群聚更加穩固。整體而言,產業鏈與其上中下游企業供需較接近,不致於因本地人口規模較小而需要外移至人口規模較大的國家,亦得以吸引本國及國際業者持續以台灣為半導體產業的母國市場。
綜合以上分析可看出,未來我國在洽簽對外經貿協議上,雖然戰略上必須與洽簽國在各個產業上有給有得(give and take),但在戰術上則應活用各產業間的競合關係,並周詳的考量各國法制規範之歧異,以使得台灣成為產業需求母國市場效應的受益者,進而使得台灣成為核心邊陲效應之中的核心。例如:進一步分析半導體產業產品的關鍵材料,乃是以石化產業為主要的供應端,未來對外洽簽經貿協定亦應為相關的高端石化產品項目爭取有利貿易條件,台灣亦可藉此吸引研發導向的國際龍頭企業來台發展高端石化產業,使其由代理進口改為以台灣為主要母國市場,使得經貿自由化的效益得以進一步發揮。
再者,未來我國可能參與的TPP或與其他歐美國家的經貿協議,對於我國較高管制的服務業別可能要求進一步開放,包含醫療保健、教育、電信、媒體、能源服務等業別,我國亦應對於各相關業別之先進國的產業鏈、商業模式、法制規範等資訊先行充分調查研究,以有助產業競爭力提升之經貿開放戰術得以在配套周全之下進行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