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社論】低廉水價格是民生福祉措施 不是經濟成長的手段

 

台經月刊

 

【社論】低廉水價格是民生福祉措施 不是經濟成長的手段

台經院  (2011/06/08)    《台經月刊第34卷第6期》

   2011年台灣梅雨一直不來,造5月初各縣市都採取了不同程度的限水措施,竹科園區的廠商也都有自行買水應付水荒的打算。幸5月中旬一場及時雨暫時解決了台灣的燃眉之急,避免了下一波更為嚴厲的限水措施。但是,學界研究的結果顯示,由於溫室效應造成極端氣候,以致不論降雨型態、颱風規模與溫度變化,皆與過去經驗有很大的不同,未來非旱即澇將是正常的氣候型態,風調雨順反而是氣候的異常。在這樣的環境發展趨勢下我們可以預見,未來對於水資源的取得必然會日益緊張與窘迫,有效運用有限的水資源將成為國家發展極為關鍵的課題。

本院長期從事水資源管理與水價訂定之研究,已然發現國內水價水準偏低,導致不論是民生用戶的節約用水意願,或事業用戶的用水效率都有改善空間。然而,水價訂定一直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政策,尤其現今水資源開發與儲存不易,如何兼顧民眾基本生活與體現水資源經濟價值,是為訂定水價的核心議題。由於價格是影響資源配置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水價是否合理,不僅直接影響國人節約用水的意願,更是左右國家水資源使用效率的關鍵。因此本院多次針對國內水價提出建言,呼籲政府訂定一個更為合理的水價,其目的即在希望透過水價合理化措施,提升國人節約用水的意願與提高國內水資源運用的效率。可惜的是,行政部門一直以調整水價對於民生衝擊過大為由,遲遲不願執行水價合理化的作業。

2011年旱情相當嚴重,社會各界都體認必須認真面對、思考如何提出有效解決之道,已有立法委員認為台灣水價過低,而對行政院提出政府應推動「差別式累進水價」,即不調整百姓民生水價,但要求竹科工業園區等用水大戶多繳些水費,或對低收入戶減免水價的建議。這樣的思維與本院的看法一致,我們也十分樂於看到委員有這樣的建議。然而,我們感到意外的是行政院對於這個問題的回應卻是,「台灣水價的確是全亞洲最便宜,但若調整工業用水費用,恐影響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應衡量總體經濟情況後,在適當時機考慮。」。對於行政院以水價調整會影響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作為不宜調整水價的理由,我們認為並非十分妥適。

因為對於將水資源作為一種生產投入而用於經濟活動用途的用戶而言,例如工業或是商業用戶,訂定反映合理成本的水價本來就是市場經濟與企業經營的常態,實在沒有必要也沒有任何理由,以扭曲水價的方式來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另一方面,從全球工業用戶水價的高低來觀察,台灣工業用戶水價不但遠低於新加坡,甚至還比中國工業用戶水價低,但我們也沒有發現台灣工業可以因此有較高的競爭力,其他的國家或是經濟體水價較高也並未出現競爭力較差的結果。可見利用低廉水價為政策手段來提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不僅不符公平原則,效果恐怕也相當有限。事實上,本院利用經濟模型深入分析發現,水價提高確會GDP產生影響,但也有效的降低了用水量,對促進節約用水具有實質的正面效果。而且,如果可以將調高水價所增加的收入做為機械設備與相關工程的投資,例如汰換老舊管線系統,除可緩和經濟所受到的影響,同時可以達到改善漏水率、提高供水效率的功能。由模擬結果發現,水價調29.3%GDP的變化-0.0167%,影響可說十分微小,但對水資源運用效率的改善卻十分有效。因此,如果以低廉水價作為手段來提振經濟成長,事實上是一種犧牲國家長期永續發展以換取短期經濟成長的短視作法。這也是本院之所以長期主張:低廉水價可以是照顧民眾生活的政策措施,但絕不應該作為發展經濟的手段。

進一步言,水價如果長期偏低,不僅會使得企業在投資時因為低水價而不一定選擇用水最省的生產技術,同時水價長期偏低,也使得自來水事業無法回收足夠合理的資金來進行重要的投資計畫,也許連既有管線設備的維護與更新都無力進行,更無法冀望自來水事業供應系統的效率提升或改善漏水率。台灣自來水的漏水率20%以上,遠遠高於世界先進國家,其中很重要的關鍵就是自來水公司根本無力更新超過使用期限的老舊管線,在管線過於老舊之下,漏水率當然也就會居高不下無法改善。也就是說,一旦水價長期偏低,不但用戶端節約用水意願不高、企業水資源使用效率不佳,更嚴重的是會影響自來水事業改善漏水的能力,造成缺水危機的進一步擴大。所以我們才一再的呼籲,水價合理化是國內刻不容緩應加以正視的議題,應立即加以檢討修正。

當然,水價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一個民生問題,是一個十分複雜的課題與工程,但只要能透過合理的理論架構與實際的營運資料加以深入研析運算,要找出合宜的解決方案也並非絕對無法達成。本院依據台水公司的供水與成本資料進行實證分析發現,在只考慮台水公司的供水成本之下,台灣的平均水價應該要調29%;但是,每月用水量超51度以上的用戶,1度的水價應該要提56%。這樣的研究結果正與前文所提,立法委員要求政府推動「差別式累進水價」的建議十分相符,是可以達到兼顧民生與體現水資源經濟價值的雙重目的,也與本院所提出「低廉水電價格可以是照顧民生的措施,但不應是發展經濟的手段」的主張相一致。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已將「用水權利」視為基本人權,但同時我們也必須體認,聯合國也同時訂定了每人每日250公升的用水標準。所以,這個用水權利的保障並不是無限上綱到所有的用戶與所有的用量,而是在保障民眾生活使用所必要的生活用水。因此,對於因為產業或是商業等經濟活動的用水需求,理應要以反映供水的成本來訂定其水價,實在不宜為了企業的競爭力而訂定偏低的水價。尤其未來面對的缺水危機可能不斷升高,這樣的政策思維更應該加以調整與修正。社會各界並不會反對水價合理化,反而對於水價合理化理有非常高的共識,重點在於水價訂定要透明公開、漏水率要有所改善、基本用水權利要得到保障。因此,我們十分期盼,行政院可以跳脫追求短期經濟成長的迷思,將這次缺水的危機化為未來發展的契機,儘速提出可行方案調整台灣的水價結構,讓台灣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可以提高、自來水的漏水率可以改善,使台灣朝向一個更永續的方向進一步發展。

水資源管理水價調整節約用水差別累進水價工業用水經濟競爭力漏水率改善民生水價永續發展政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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