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再生能源躉購制度、配比標準制度之發展與競合
陳玟吟、劉開其 (2013/05/16) 《台經月刊第36卷第5期》
價格管理制度VS.數量管理制度
(一)全球再生能源的發展
鑑於溫室氣體排放造成之極端氣候已威脅到人類的永續發展,世界各國莫不積極思考溫室氣體減排之可行方案,加速使用再生能源已為多數國家共識,但以目前之技術,絕大部分再生能源類別之發電成本仍高於傳統化石燃料發電成本,故若無足夠誘因與利潤保障,實難以促使民間業者投入。因此,各國政府均依各自國情制定再生能源躉購制度,以使再生能源產業於萌芽初期得以順利發展,待未來市電評價後,社會大眾則可以從中獲得利益。
再生能源躉購制度之設計,可區分為「價格管理制度」與「數量管理制度」兩大類。價格管理制度是一種保證價格收購制度(Feed in Tariff,簡稱FIT),係由政府透過立法規範並訂定各再生能源之躉購價格;數量管理制度則係由政府透過立法規範電業或能源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其價格取決於市場機制,又稱再生能源配比義務(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簡稱RPS)。
(二)FIT制度的意涵與功能
FIT的價格管理制度係政府按不同再生能源發電技術來擬定各種再生能源之收購電價,而因收購方式不同,主要又可分為兩種型式,第一種為在一定期間內以「固定」的躉購費率收購再生能源所生產的電力,如德國的FIT制度;第二種為「差額補助」(Premium FIT),係由政府制定再生能源收購電價,而再生能源所產生之電力交由電力市場進行標售,由政府補助標得電力業者按其得標價格與實際電力市場銷售價格之差額,丹麥與荷蘭以此方式推行。FIT制度下的躉購價格係由政府依再生能源的期初投入成本、運轉維護費用、發電效率與市場利率等因素訂定之,因具備保證最低收購價格的功能,使業者於期初投資時,清楚了解未來各年度之現金流量,方便業者做投資評估。
(三)RPS制度的意涵與功能
不同於FIT制度著重於價的管制,RPS制度著重於量的管制,美國與韓國即是實施RPS制度的代表國家。RPS制度係由政府透過立法規範電業或能源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配比義務,業者必須透夠再生能源市場購買再生能源權證來滿足其義務,否則需被課以罰金,所以RPS制度亦被稱為配額制度(quota-based mechanism)、配額義務(quota obligation)或再生能源義務(renewable obligation)。在RPS制度下,政府並不需要決定再生能源的躉購價格,因為價格是由市場的供需來決定,這與FIT制度僅決定價格,而不分配義務的模式正好相反。
(四)FIT制度與RPS制度之比較
FIT制度提供再生能源電業長期穩定的投資環境,使再生能源業者較易於預估現金流量,並評估風險;RPS制度則因再生能源電能或再生能源交易權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ion, REC)市場價格波動大,導致再生能源電業投資風險相對較高。就再生能源發展而言,FIT制度依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彈性調節躉購費率高低,躉購費率定期檢討、具遞減傾向,藉此引導技術進步以降低成本;RPS制度則依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調節配比義務高低,因市場偏好經濟效益較高之再生能源,經由市場競爭引導技術進步以降低成本(表1、表2)。
再生能源、躉購制度、配比標準、FIT、RPS、電力市場、投資風險、政策競合、技術創新、能源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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