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政經瞭望】日本再生能源政策最新立法趨勢
何玉麗 (2011/10/06) 《台經月刊第34卷第10期》
自從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後,日本即積極執行節能減碳,努力實現承諾2008~2012年期間溫室氣體排放較1990年減少6%、2008年洞爺湖G8高峰會宣示的2020年較1990年減少25%之目標。因此除迅速於2008年12月恢復實施住宅用太陽光電補助措施外,也於2009年8月公布並實施能源相關兩法,亦即「能源供給結構高度化法」及「非化石能源法」,以作為創設「太陽光電餘電收購制度」(原日文「太陽光發電の新たな買取制度」)的法源依據。而在「太陽光電餘電收購制度」正式上路之時,日本立即成立「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計畫小組」,評估規劃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的可行性與制度架構,並完成「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特別法」(原日文「電気事業者による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電気の調達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草案的研擬,於2011年3月11日提送國會審議。該法案已於2011年8月26日正式獲國會審議通過,預定於2012年7月實施。
對於日本再生能源相關補助措施短期間內的一系列變化,其原因理由、制度制定目的、制度內涵及所產生之影響等,都相當值得探討與關注,以作為我國推動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制度之參考。
日本再生能源政策的變遷
在新的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特別法立法之前,日本已先後實施「住宅用太陽光電補助」與「太陽光電餘電收購」等兩項措施。
(一)住宅用太陽光電補助
太陽光電的廣泛設置,是實現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的重要手段之一。有鑑於太陽光電的裝設以住家居多,為加速普及,並促進成本早日趨於合理,日本於2008年12月重啟住宅用太陽光電補助制度。2009年1月正式展開補助申請,申請期間為期2.5個月。以表燈用戶,也就是於住家裝設太陽光電系統之用電戶為適用對象(注1)。而該太陽光電系統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太陽電池模組轉換效率,必須達到一定水準以上(日本已依太陽電池種類,分別設定標準值);(2)裝設後須有廠商維修,以確保經常維持一定運轉性能;(3)最大出力10kW以下,平均每kW約70萬日圓(不含稅)以下之設備,每kW補助七萬日圓。具體補助項目為太陽電池模組、模組架、轉換與保護裝置、連接箱、直流側開關器、交流側開關器、配線及其器具、施工費,但不包括餘電銷售計量器(因非此措施之獎勵重點)。
此項補助經費,由經濟產業省提供,但申請的受理與補助金撥付等業務,則由一般社團法人太陽光發電協會之太陽光發電推廣中心負責。此外,各地方政府也額外提供補助,此項施政也依然由該推廣中心負責宣傳。
此制度延續至今,而實施以來,補助總預算逐年增加,2009年90億日圓、2011年349億日圓。適用的設備,單價由2009年每kW約70萬日圓(不含稅),降為2010年每kW約65萬日圓,再降為2011年每kW約60萬日圓。補助額度則由2009、2010年每kW補助七萬日圓,降為2011年4.8萬日圓。補助總預算增幅288%、適用設備單價下調、補助單價下修,顯示申請補助的表燈用戶數增加、設備成本改善(或強迫改善)中,以及太陽光電設備設置迅速成長中。
(二)日本太陽光電餘電收購
日本為了進一步促進能源多元化、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與提振經濟景氣,於2009年11月公布實施太陽光電餘電收購。只要是符合規定條件之太陽光電設備,綜合電業有義務在十年期間以固定價格收購剩餘電力。收購的支出允許以太陽光電附加費(surcharge)方式,轉嫁至電價上,由所有用電戶共同負擔。
住宅用太陽光電裝置容量低於10kW者,餘電收購價格為48日圓/度;10~500kW未滿者,餘電收購價格為24日圓/度,約為過去綜合電業自行收購之價格的兩倍(附表)。
再生能源政策、躉購費率、太陽光電補助、收購制度、附加費機制、能源自給、價格計算委員會、電力穩定、碳排放減量、制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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