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社論】關注歐巴馬氣候變遷談判立場所牽動的國際綠色貿易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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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關注歐巴馬氣候變遷談判立場所牽動的國際綠色貿易障礙

台經院  (2009/06/05)    《台經月刊第32卷第6期》

          美國是《京都議定書》的簽約國之一,但2001年,參議院就拒絕批准此一協議,布希隨即宣布退出,當時美國提出的理由:(1)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和全球氣候變化的關係「還不清楚」;(2)《京都議定書》沒有要求一些開發中國家承擔減量義務,已開發國家單方面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沒有效果」;(3)京都議定書僅限制少數附件一國家的減量責任,而排放量大的開發中國家(尤其是印度與中國)並無減量目標,對美國並不公平。此外,限制二氧化碳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4)美國雖不批准京都議定書,但仍將與各國基於公約精神共同發展創新技術以減緩氣候變遷。布希政府並設定美國在2012年時,將美國溫室氣體密集度(每單位GDP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02年溫室氣體密集度減少18%。布希政府不願意簽署京都協議書以及採行相對減量的做法,不但受到國際的責難,也被「看守德國組織」(Germanwatch)與「氣候行動網歐洲分會」(Climate Action Network-Europe)依據「氣候變遷表現指數」評比為56個受評比國家中排名倒數第二,僅優於沙烏地阿拉伯。

不過這個現象在歐巴馬上台後已有所轉變,歐巴馬不但表明美國將會簽署新的氣候變遷協定,也提出了「建立『碳排放上限和交易制度』來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在2020年前將溫室氣體排放降低到1990年水準,到2050年再減少80%」的具體減量目標,同時也提出了所謂的新能源計畫,設定未來的10年中將投資1,500億美元開發新的清潔能源,除創造500萬個新的就業機會之外,到2012年使美國的電力有10%來自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有25%來自可再生能源。2009年2月更簽署「2009復甦與再投資法案」,編列碳捕捉及封存計畫34億美元、能源效率及再生能源計畫168億美元,以及再生能源稅務抵減、能源效率稅務抵減、清潔能源稅務抵減等3項稅務抵減方案,更為具體的執行所謂的「綠色新政」。

然而,我們深思美國的能源政策之後可以發現,其實歐巴馬政府與布希政府並未有明顯的轉變,如果進一步的比較歐巴馬與布希的相關政策,大體上可以從以下3個構面來比較,首先,從能源政策核心比較,由於氣候變遷的相關政策主要表現在能源政策之上,所以能源政策最能表現出該國的氣候變遷政策,在此一構面美國新舊政府的核心戰略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在強調降低對石油依賴,都認為能源科技的進步與創新才是解決氣候變遷的根本之道。因此對於政策規劃的內容是一脈相承的,亦即歐巴馬只是將布希的相關政策理念更為具體的勾勒出來。能源政策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執行層面,布希政府強調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歐巴馬政府也重視能源效率,但更為強調清潔能源的使用;布希政府強調提高能源經濟效益,歐巴馬政府則較強調環境保護以因應氣候變化。其次,在人事安排方面,歐巴馬在能源以及氣候變遷領域的兩大人事安排,亦即任命能源部長朱棣文以及氣候變化事務特使Todd Stern,主要係基於民主黨的基本價值以及全球經濟實力的局勢變化,固然呈現出新政府對於新能源以及氣候變遷的重視,但並不代表政策的全然改變。最後,就國際合作構面而言,國際合作是新舊政府在處理氣候變遷議題上差異較為顯著的構面,布希政府採行單邊主義,不願意參與國際協定與規範;歐巴馬則重回多邊主義,表明願意參與新的氣候變遷協定,此一結果,除回應國際社會對於美國的期待之外,主要也是基於美國國力大不如前的妥協。由此可見,歐巴馬政府在氣候變遷政策的改變與調整,其實並非在於美國基本政策立場的改變,而主要源自於氣候變遷的證據已無法加以否認,以及民主黨與共和黨的基本價值差異。因此,如果以為美國認清應為氣候變遷做出更大的貢獻,而願意付出較高的代價來減緩氣候變遷的惡化,結果恐怕是讓我們感到失望。

在這個觀點之下,未來歐巴馬政府對於氣候變遷談判的立場就非常值得觀察與分析,尤其是否會引起新的貿易紛爭,是我們應該加以關心的議題。歸納起來,我們認為歐巴馬政府對於未來的氣候變遷談判可能會有以下的做法:

(一)要求開發中國家亦應承諾減量義務

依照美國過去的思維,認為開發中國家尤其是中國與印度應一起參與減量才具有效果,因此未來必然在新一輪的談判中提出此一要求,尤其在中國與印度經濟實力已大幅提升的情況下,更能呈現出此一要求的正當性。因此,新一輪在哥本哈根的談判,開發中國家的減量義務並然會被提出且通過的機會將會大增。尤其在歐盟在2009年3月舉辦的「波昂氣候變遷對話(Bonn Climate Change Talks)」中,已經提出「低碳發展策略與方案(Low Carbon Development Strategies and Plan, LCDS)」,建議開發中國家於2020年時,應低於基線(BAU) 15~30%排放量,可見在歐美聯手之下開發中國家的減量責任必然浮現。

(二)綠色貿易壁壘被納入談判

美國現在的政治局勢是民主黨既控制了政府也控制了國會,由於民主黨更具貿易保護傾向,因此,未來在氣候變遷的談判之中,很可能要求納入綠色的貿易壁壘。美國國會兩位參議員Warner和Leeberman於2008年向國會提出對高碳排放量進口產品提高進口關稅的議案,這個議案當時被參議院否決。原因在於美國鋼鐵產業在華盛頓有很大的影響力;其次,美國把汙染嚴重的工廠轉移到其他國家有利於美國國內的環境。但是,當時是共和黨主政,歐巴馬執政後,該議案將再次提出並被通過的可能性大幅提高,未來此一看法也必然會帶入談判之中,從而對於談判結果形成影響。

(三)要求針對生產端課碳稅而非針對消費端

歐巴馬打算在美國採行碳稅,此時美國對於課稅的對象有所爭論,目前傾向對生產端課稅而非消費端。由於課稅對象將會影響稅負的移轉對象,課徵碳稅所增加的稅賦因為在市場競爭壓力之下,對生產端課稅生產廠商吸收的稅額將可能會高於對消費端課稅,美國是消費大國自然以對生產端課稅較為有利。但此一模式如果形成,則對於以生產出口為主的經濟體例如台灣,相對在國際貿易競爭條件將較為不利。

有以上的分析我們發現,歐巴馬政府對於氣候變遷政策的改變與談判的立場固然有利於未來國際因應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卻也可能因此造成國際綠色貿易壁壘的成形,對我國而言並非是個好消息。尤其我國近年來的碳排放量成長迅速,其中的原因主要在於我國製造效率高,國際分工的結果自然造成我國碳排放大幅增加。由過去的發展可以知道,歐盟一直是國際綠色貿易壁壘的擁護者,在美國與歐盟的立場漸趨一致的情況下,不但開發中國家可能有減量義務、針對生產國課徵碳稅,甚至是形成配額型態的綠色貿易障礙,上述情形都有可能發生,如此將嚴重傷害我國的企業競爭力與貿易利益。所以,我們應當要對歐巴馬政府的氣候變遷談判立場要十分關注之外,同時也要趕快執行溫室氣體的各項減量措施,因為國際遊戲規則已在改變,過去學術界一直擔心的貿易制裁與貿易障礙很可能將會發生,此時台灣再也不是溫室氣體減量的化外之民,台灣惟有提前準備才能及時因應這個巨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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