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論壇】歐盟VoIP管制架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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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論壇】歐盟VoIP管制架構初探

許加政  (2005/04/05)    《台經月刊第28卷第4期》

就電信的科技與服務發展來看,傳統電信服務已成為生活不可或缺的服務,在管理方面也有很完善的制度。不過網路電(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VoIP)的出現打破了原有電信服務的概念,國內VoIP歸類於第二類電信事業,即透過網際網路提供語音服務,但是在號碼的分配、電信監理等項目卻又歸屬第一類電信事業適用。綜觀全球之主要國家對VoIP之管制態度各有不同。基本上,主管機關對VoIP想加以規範,但是卻又擔心成為技術發展的障礙。

美國聯邦傳播委員(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抱持寬鬆的態度,因應網路電話之發展,並20042月揭示基本方針,認為網路電話與傳統電話不同,應以最小限度的管制規範之;其後並於同11月宣布把過去各州政府IP電話的管制權限,改由聯邦政府集中管理。國內主管機關對VoIP的管制規範也在積極研擬制定中。本文則希望就歐盟管制原則進行探討,期能提供作為國VoIP管制規範的參考。


VoIP服務類型劃分

網路電話的發展從早期僅能透IP 網路PC to PC方式作語音傳送的服務,隨著技術的改良,現在已經可IP 網路為基礎提供語音傳送的服務。

VoIP服務類型的劃分,歐盟並沒一個很確切的分法,不Klaus Nieminenf提出以下的類型劃分:

(一)自行建置簡VoIP

使用者自行透過簡單的設備與軟體建VoIP,由於這一類的服務並沒有電信業者的存在與介入,因此不屬於歐盟的管制架構內的。

(二)無特定義務VoIP服務

這一類型的服務原則上是要符合執照許可指(Autho-rization Directive)的,但沒有一定要履行的義務。以下二種都算是這一類型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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