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陳博志論壇】低薪不宜違背市場效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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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博志論壇】低薪不宜違背市場效率原則

陳博志(台灣大學經濟系名譽教授.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2024/12/05)    《台經月刊第47卷第12期》

部分勞工薪水偏低的問題一向甚受重視,最近更有很多談論,政府也把低薪當成極重要而要由經濟發展委員會討論的問題。重視低薪問題是正確的,但目前不少討論卻把重點放在高薪和低薪的差距,以及所得分配可能惡化的問題,或是想用政策補貼或特權的方式來拉高低薪者的薪資,這卻不是正確的方向。低薪和低所得及所得分配不均雖可能有高度相關,但它們是不同的問題,而該有不同的對策。薪資是該由市場決定以達成經濟效率的重要價格,政府該由影響勞力供需的產業結構和生產力下手設法由基本面提高薪資,不能用違背市場機制和公平性的方法而傷害經濟體系運作的效率。低所得及所得分配則是社會福利的問題,可用福利和救濟政策來解決。兩種方法雖可以併用,但要盡可能避免傷害薪資的價格機能和經濟效率。用所得分配的觀念去研擬低薪對策,可能破壞經濟效率,甚至反而傷害勞工。

薪資是達成經濟效率的重要價格機能,不可任意扭曲
價格機制是自由經濟能有效率運作最重要的條件,而薪資是最重要價格之一。依經濟學理每個人的薪資若等於其工作所產生的生產價格,整個社會的效率和總生產可以達到最高,而每個人恰可獲得他所做的貢獻,也是一種社會公平。如果每個人的薪資已大致等於他貢獻的生產價值,而我們卻用政策方式或強制提高或抑低某些人的薪資,將會使國家整體的效率和總生產下降。所以政府若要插手低薪問題,應該是要基於低薪者並未充分得到其實際或潛在生產價值的事實,而不只是因為低薪者的薪資低於高薪者很多或未達到某個比例。

市場失靈而造成低薪時應矯正失靈現象
受僱者薪資低於其生產價值的一個重要可能性是市場不完全或失靈。有些人可能因為市場太小、或資訊不完整、或不易搬家、或被年資和退休金等因素限制,而被雇主剝削得不到其對生產全部的貢獻。這種情況不管薪資高低,政府都應該幫忙改善。政府也給勞工罷工和其他合法抗爭的權力來爭取合理的薪資。

基本工資是少數可被接受的薪資干預
而薪資甚低的大量勞工可能抗爭的能力較低,或者其抗爭也有甚大的社會成本,或者案件多到難以一一處理,因此政府也常用最低或基本工資來達到對受僱者起碼的保障。最低薪資是目前少數較普遍被接受的政府對薪資之不得已干預,但它也仍有很多爭議,而難有公認的標準。它也會造成某些生產價值特別低的勞工失業,而需用社會福利或救濟等方式來彌補。政府若要對薪資更高的情況以類似方法強制提高薪資,不要說爭議會更大,其所造成的失業也無法再用社會政策救濟,因此很可能反而會對受僱者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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