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變.辨.辯】WTO架構下兩岸經貿合作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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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變.辨.辯】WTO架構下兩岸經貿合作的可行性

廖舜右  (2009/01/05)    《台經月刊第32卷第1期》

馬英九總統在就任後出席三三會時表示,兩岸議題涉及直航、開放陸客來台等議題,不僅金融業登陸,若簽定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中國大陸勢必反對;若採港澳模式(如CEPA)則有矮化疑慮,他不贊成,但可以發展第三模式,透過建立綜合經濟合作的協定,涵蓋金融業登陸、避免雙重課稅、增加兩岸投資保障等議題。

海基會江丙坤董事長在7月21日更建議馬英九總統推動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CECA)與兩岸和平協議。在具體做法上,江丙坤表示,透過兩岸民間智庫舉辦和平論壇、經濟論壇,凝聚議題的共識,研擬兩項議題的基本框架草案供政府部門參採,待時機成熟,即可考慮設立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CECA)與兩岸和平協議兩個專案小組,以負責執行協商之相關實質作業。

根據上述兩項陳述,兩岸未來可能簽署雙邊貿易協定的模式與內容,已逐漸明朗。馬總統提出推動兩岸簽署綜合性經貿合作協定之構想,協定內容廣泛,包括金融業開放、租稅合作、科技產品之標準與項互承認、爭端解決等,其範圍實與目前國際間RTAs涵蓋事項日趨廣泛的趨勢一致。

以下就兩岸在WTO架構下洽簽FTA之法理依據、WTO對於RTAs的規範,以及兩岸間進行經濟合作協議之協商的可能政策途徑,進行探討與分析。藉由本文之分析,不僅可以讓眾人更清楚認知兩岸經貿合作協議與FTA間的關連性,也企盼可以藉由學術連結政策之分析,提供未來兩岸進行協商之策略性思考。

 

學界與WTO架構對區域貿易協定之探討

國際經濟整合乃是藉由各政府之行政行為,而使各國之有關貨品或服務之障礙予以消除,併合得各種生產之因素,根據其比較利益而為之交易,並使各國經濟政策更為協調。區域的經貿競爭在過去十年間愈趨白熱化,現今集團與集團間之競爭,實有別於以往國家與國家間競爭之情況。區域內之和解與合作已成為國際社會的趨勢。區域經濟整合顯現出WTO的不足之處,WTO係屬一個多邊的經貿組織,其決策需要會員國之共識,故在推動自由化的進程上難免趨於緩慢,RTAs之湧現展現出會員國追求更進一步自由化的目標。

RTAs設立之宗旨(注1),是在促進區域市場的經濟整合,藉由區域內貿易障礙之消除,深化成員間貿易自由化之程度,以補充WTO多邊貿易體系規範之不足。WTO在承認RTA之同時,亦設計了GATT第24條的各項條件,使會員有權在一定條件下相互締結自由貿易協定與關稅同盟,以確保該區域集團採取充分的貿易整合,不致提高對外的貿易障礙,以符合GATT第1條最惠國待遇基本原則之例外。
從學術界的角度,經濟整合可分為五種形式: 

(一)傳統商務協定

這種形式通常是採取協定的形式,相互之間對於全部或部分貨物給予優惠關稅待遇,鼓勵私人投資,促進貿易自由和投資擴大。

(二)自由貿易協定

是由所有參加貿易協定的國家共同組成一自由貿易區,通常不設立管理機構,自由貿易區相關事宜由成員國共同解決;成員國之間廢除協定規定的貿易壁壘,實現貨物的自由流動,其他方面的自由化如投資、勞工等,則視協定不同而有所差異。

(三)關稅同盟

要求各成員國間完全取消關稅壁壘,協調相互之間的貿易政策,並建立一個組織機構,由該機構對同盟內部的關稅政策進行協調、協商。但各國有權自行制訂其稅則。

(四)共同市場

不僅貿易區內貨物自由流通,而且對外還採取統一的關稅,甚至於人員、資本的自由流動。

(五)經濟同盟

此種形式是整合中程度最高者,各成員國採取相同的對外關稅,內部則實現貨物、人員、資本、服務等自由流動,制訂和執行相同的貨幣、貿易等,經濟政策上的高度一致。

兩岸關係經濟合作協議自由貿易協定區域貿易協定WTO一國兩制CEPACECA最惠國待遇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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