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構築扣合發展需求的智財人才生態系
陳佳宏 (2015/07/20) 《台經月刊第38卷第7期》
量足質精的智財實務人才是有效推動整體智財戰略的必要條件;一個尊重智慧財產的社會環境,將有助於各項智財政策的推動與智財人才的發展。智財人才的培育,從供給面來看,除了學校教育及業界培育外,還必須涵蓋提供專業人才持續學習的機會,讓專業實務人才可以呼應動態的全球智財環境;從智財人才的需求面看,智財綱領之各行動計畫推動過程中,就必須共同配合創造智財需求及有利於智財實務人才的發展環境,以吸引相關人才的持續加入。
政府各部會對於智慧財產實務教育推廣的計畫相當多,而且每年編列的預算經費也不少,但是多分散在各部會底下不同單位,各單位的業務目標不一樣,委託執行的單位也不一樣,除公務部門需要外,其餘多未準確對應到業界的需求。再者多數課程都受限於法律專業,在課程規劃仍以智財權相關法規為主,偏重於基礎課程或概念式課程,因此無論是訓練的效果及訓練內容的專業程度是否能合乎前述實務品質與數量的需求,其實都有再檢視與討論的必要。
從國科會(現為科技部)第三次產業創新調查結果,可以發現不論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在智財管理上的需求都很高,也認為智財對創新獲利有很大的助益。再者,從資策會科法中心與遠見共同合作針對「國內企業智慧財產管理現況與需求」進行調查結果可以發現,多數的企業都覺得公司內部執行的智財管理有很多困難點。當中最困難的前三名,包括「公司內部缺乏相關專業人才」、「智財申請時間過長及程序複雜」、「缺乏取得同產業智財經驗/資訊的管道與平台」。其他智財管理的困難點,依序還有「不了解國際技術組織及標準」、「智財申請及維護成本過高」、「欠缺完整專家資料庫以致不知如何尋找外部專家顧問」、「智財管理侷限在某些部門而無法全面管理」等。
由以上調查資料顯示,台灣產業對智財管理人才有其需求,但業界仍反應欠缺專業人才。同時,企業對於人才的能力需求與運用如何?人才供給品質如何?以及兩者如何互相影響形成一正向循環之產業發展環境,是智慧財產服務業發展的關鍵。
日本及新加坡智財服務業政策做法及培訓重點
以2011年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與日本智財教育機構合作的智慧財產高階培訓課程中,則近憲佑講師針對日本東芝過去發展經驗為例,其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技術輸入階段(1987年以前)
此階段的特徵為日本當時為技術輸入國,而美國為技術輸出國,為取得美國專利之授權,專利工作大致上以給付權利金並簽訂授權合約以取得美國之技術。當時法務部門或專利部門先將產品做專利檢索,並以專利檢索結果可能侵犯哪些公司之專利而四處至各國爭取專利授權。為避免授權金過高,於專利檢索之同時,進行功能相似之專利比較。如果美國公司不願授權專利或權利金開價過高時,則以專利舉發美國公司之專利可能無效當做談判籌碼,為日本公司爭取最佳的專利授權。
(二)對抗美國階段(1988~1996年)
本階段的特徵在於日本公司漸漸有智慧財產權之申請,亦有相當優質的新發明與新創造。然而在面對美國龐大的專利群而言,雖然日本公司有重點型的專利(ex.IBM與Toshiba),仍難以與之抗衡,故開始進行專利交互授權的策略。日本公司發現企業應該申請很多的專利來保護自己的企業,進而進入市場銷售,如此一來得到的銷售利潤遠大於用專利侵權進行訴訟得到的賠償。故日本公司此時著重於智慧財產的保護目的,且不論大小專利均予以申請。
(三)全球競爭階段(1997年至今)
因中國、越南、中南美洲等新興國家的製造業興起,邁入全球競爭化之階段,此時日本公司申請專利,最主要是保護自己核心技術不被侵害,並同時進行專利之保護網,而若遭受侵害也得以訴訟方式取得賠償與授權金。
再由日本1971年以來技術貿易收支狀況來看,日本技術貿易額約由1995年開始轉正並增加(圖1),這原因主要應為日本於平成七年(1995年)制定「科學技術基本法」,1996年公布「科學技術基本計畫」,具體化1993~2000年的科學技術政策,並提供未來十年的展望,以綜合性、計畫性地推動科技振興政策,其目的即在促進日本經濟結構轉型,加速朝高附加價值型的知識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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