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政經瞭望】亞太地區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討論——能源政策之施行及趨勢方向
黃慧芬、劉兆歡 (2013/01/10) 《台經月刊第36卷第1期》
根據聯合國2011全球都市化計畫分析,亞太地區在2050年都市人口比例將大為提高(圖1),這意味著伴隨電力需求增加,以及衍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成長。參考Pragya Nema et al.(2012)模擬全球主要溫室氣體排放量區域:亞洲、中國、印度與日本(圖2),任由排放持續成長而無任何減量措施,至2050年全球排放量達70Gt二氧化碳當量(CO2 eq),亞州地區達30Gt CO2 eq,較1990年增加兩倍(減量幅度最高的兩個情境為符合成本效益途徑於2100年達 2.6~3.7W/m2的輻射趨動力,附注)。既然已經定義人為因素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貢獻,則有效的溫減策略、法規與新興措施對於現有的排放應有幫助,但若考慮亞太地區開發中國家目前既有政策仍包含高度石油開發與電力需求度的提高,對於溫減的影響也應持續觀察。本文即針對台灣與中國以外的亞太地區對再生能源法規制定、潔淨能源政策與高度電力需求政策對於溫室氣體的減量影響作進一步分析。
圖1 全球都市化與鄉村人口成長趨勢圖
圖2 2008年與2009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比較分析圖
再生能源法規制定
APEC正致力於增加天然氣在能源結構中之比重、發展再生能源資源、確保相關經濟體核能使用之安全與可靠以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以上將有助於提升能源安全,並對經濟發展作出貢獻,亦可降低大氣中二氧化碳及其他汙染物的排放。
—2012年APEC能源部長會議
聖彼得堡宣言
(一)日本
經產省於2007年決定擴大「節約能源法」的適用範圍,將大規模連鎖商店等也列為限制對象,以期提高溫室氣體減排效率,該修正案從2009年4月開始實施。參議院在2009年7月正式通過「能源供給結構高度化法」及「非石化能源法」,預計將大幅顛覆目前政府太陽能電力購買制度。Cool Earth 50方略中所提出之主要措施包括:在所有住宅推廣太陽能電池;最大限度使用風力、地熱和生物質等能源。2011年8月國會通過再生能源電力收購法案,此法案於2012年7月1號生效,並迫使電力公司簽訂合約以固定價格收購再生能源電力。
(二)澳洲
2011年生效的加強再生能源目標法案,目標於2020年再生能源發電將占總發電量的20%(或約為60萬GWh)。2011年11月國會通過「乾淨能源法案2011」,建立了2012年7月開始徵收碳費的相關介紹,以及作為2015年1月1日開始排放交易的過渡期,並鼓勵使用乾淨能源以因應氣候變遷,且再次重申澳洲於2050年時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將低於2000年的80%。
(三)馬來西亞
2000年發布五大燃料政策,將再生能源視為國內第五類發電來源。為迅速發展再生能源,政府積極進行多項再生能源計畫,如於2001年5月開始推動「小型再生能源發電(SREP)計畫」,允許獨立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直接與電力公司協議售電價格,其中可靠近當地輸配電網且聯網能力不超過10MW;並研擬一項再生能源行動方案,計畫內容包括解決再生能源發展障礙,以及建立再生能源使用之新目標等短長期目標。「第十屆馬來西亞計畫」(Tenth Malaysia Plan, 10MP, 2011~2015)中,藉由提高能源效率以節省能源,並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及對化石燃料的依賴度。因此在「馬來西亞2010年的國家能源效率行動計畫」(National Energy Efficiency Master Plan, NEEMP)中,設定2010年為基準年進行工業部門及住商部門的能源效率改善,目標2020年用電量將比基準情境低10%。而於2009年制訂的「國家氣候變遷法」,主要目的為精簡及整合政府行動以加速低碳經濟的發展。同時於2011年12月訂定電力收購制度,作為再生能源電力收購規範。
亞太能源政策、碳排放減量、再生能源法規、潔淨能源、碳交易機制、能源市場改革、天然氣發展、低碳經濟、智慧電網、溫室氣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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