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擺盪於盲目附和與頑強抵抗間-為後京都議定書時代影響我產業發展求正解
滕人傑 (2005/04/05) 《台經月刊第28卷第4期》
俄羅斯國會已於2004年底正式批准通過延宕多年的京都議定書,這項管制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以防止氣候暖化的國際環保條約,已經跨過生效的門檻,於今年2月16日正式進入了具體的溫室氣體減量時程。公約中規定附件一國家必須在2008到2012年之間,將包含CO2、甲烷、氧化亞氮、氫氧碳化合物、全氟碳化合物及六氟化硫等六種溫室氣體之人為排放,視各國的差異性減量到1990年的92%到110%不等的水準。平均而言全體附件一國家將努力在未來3~7年內,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削減到各國1990年之排放水準,再降低5.2%的程度。
由於二氧化碳(約占溫室氣體之80%)的排放與石油、煤等石化燃料的使用息息相關,而石化燃料的使用則與經濟成長高度正相關。因此京都議定書的誕生,從一開始就是全球生態保護與國際政治經濟角力下的折衷產物。例如雖然議定書已經正式生效,但占全球CO2排放量最大的美國,對於中國與印度等開發中國家應否同樣提出減量目標的議題上,仍與歐盟意見相左;同時在最近一次的締約國大會(GOP10)中,仍然堅持減量目標應該考慮各國的經濟發展情勢與國情,對目前的減量時程並不認同。因此目前仍拒絕簽署議定書,認為採取異於公約的作法,一樣可以達成減量並減緩氣候變遷的目標。另外各重要的開發中國家,如中國與印度,都強調工業化國家在對開發中國家的減量技術、資金移轉以及減量機制的確實執行上,仍嫌不足。同時質疑在部分主要工業國家的CO2排放量過去十年不減反升的前提下,硬性討論具體的減量時程有無實質意義。
台灣目前雖然並非京都議定書的簽約國,尚無須考慮上述減量時程對我國造成的壓力。然而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與全球生態息息相關,未來在各項CO2減量彈性機制(如碳交易、共同減量、清潔發展機制等)日趨成熟後,溫室氣體減量的責任,勢必會逐步擴大到其他非附件一的發展中國家。甚至尚未納入京都機制的新興工業化國家如台灣與南韓,在不久的將來預料也將逐步面臨要求減量之國際協商與對話。故及早思考我國如何在國際體系的遊戲規則下,兼顧CO2的國際減量責任與國內產業發展需要,對京都議定書的意涵與諸多影響作最正確的解讀,據此形成國內對於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如何攜手並進一致對外的普遍共識,成為當前亟需解決的嚴肅課題。因此本文將從未來CO2排放管制對我國經濟的衝擊面著手,嘗試從數據與模型推估分析我國政府與民間在面對京都議定書的國際壓力下,兼顧產業發展與國際環保所應有的正確態度與作為。
京都議定書、溫室氣體減量、經濟成長、產業結構、碳排放密集度、國際協議、環保政策、能源效率、產業轉型、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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