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日本電力事業與代輸制度介紹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日本電力事業與代輸制度介紹

陳秉奇、陳彥豪  (2014/09/05)    《台經月刊第37卷第9期》

推動電業自由化為政府既定之方向。現階段電業法修正草案主要涵蓋發電、輸電、配電等三大部門。綜合電業、輸電業及配電業屬公用電業,其中綜合電業及配電業負有供電義務。優先開放發電部門之競爭,開放發電業申設及放寬其售電方式。依據「電業法修正草案」第三條之規定,係指設置發電廠以銷售電能之事業,躉售電能予綜合電業、其他發電業或配電業。由於發電業並無輸配電網路,供電給用戶時必須繳納代輸費透過綜合電業,或輸配電業之電力網代輸轉供電能予用戶或自設線路直接供電售予用戶。從推動電業自由化進程可知,建立代輸制度使自由申設電廠可與用戶在雙方約定的價格下完成交易,並將電力透過輸配電力網配送予用戶,如此將可增加發電業自主選擇用戶與用戶選擇供電來源空間,是開啟電力自由化引入市場機制的第一步。

日本電力市場過去由具有區域專營權之十家民營綜合電力公司負責提供其營業區域內的發、配、售電力服務。於2000年開始實施,開放「特定規模電氣事業」(power producer and supplier, PPS)之設立,這些電業有自己的發電廠,並兼營售電業務,透過區域電力公司的網路代輸,供電給有選擇權的用戶。日本電力規模大於500kW以上用戶,即可行使用戶購電選擇權,向其他區域電力公司或是PPS業者購電。台灣電力事業發展進程、架構與日本相似,台電公司為我國唯一綜合電業,負責提供全台電力,並已開放民營發電業者(IPP)申設電廠,將電力售予綜合電業,因此本文介紹日本代理輸電制度與推動現況發展供各界參考。

 

日本電力事業現況

日本自1995年起修訂公用電業法(電氣事業法),將賣電業者以及以自有電網對特定地點供電的特定電力事業納入電力事業規範;1999年之電氣事業法第二次修正,著重於電力零售市場的開發,以特高壓需求戶(契約容量2,000kW以上)為對象導入部分電力自由化。2000年以大電量用戶為對象的特定規模電力事業者亦被納入電力事業規範,PPS業者擁有自己的發電廠,並兼營售電業務,透過區域電力公司網路,供電給有選擇權的用戶。2003年進行第三次電力事業制度改革,以高壓需求戶(契約容量50kW以上)為對象,擴大電力自由化範圍。2005年並設立日本賣電交易所,綜合電業者、IPP業者與PPS業者皆可至交易所進行交易,成為自願性電力池的新形態。2008年進行第四次電力事業制度改革,同時將再生能源納入電力交易範疇中。

日本目前的電力事業架構依電氣事業法劃分為一般電力事業、賣電事業、特定電力事業、特定規模電力事業等四個項目(圖1),另有在電力事業法規範外的電力供給商與發電業者,供電給特定的契約用戶。前述電力事業相關業者運作構成日本的電力系統,維持電力的穩定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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