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變.辨.辯】FTA的投資規範與投資效應

 

台經月刊

 

【經濟變.辨.辯】FTA的投資規範與投資效應

洪財隆  (2007/01/08)    《台經月刊第30卷第1期》

全球的外人直接投(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1980年代開始即大幅增加,成長速度不僅快過全球生產(亦即經濟成長率)與國際貿易,近年來其年平均成長率更屢屢超30%,允為全球化最重要的驅力與主要特徵。

而晚近自由貿易協(Free Trade Agreement, FTA)領銜的區域主義之興起,也跟各國(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相互競FDI高度相關(1)。其FTA代表制度整合,FDI則為市場整合,其間關係為何確實值得加以探索,尤其FTA的投資規範,以FTA所可能引發FDI效應。

在進入正文之前,首先釐清何FTA並簡述其近況。

除了市場驅(market-driven)的經濟整合之外,在制度性整(institutional-driven)方面,以雙邊或區域為基礎的區域貿易協(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2 主要包括「優惠安排(Preferential Arrangement)3)、自由貿易協(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以及關稅同(Customs Union)等三大類,20世紀年代以來即日益蔓延(4)。目前RTA所涵蓋的貿易量估計已達全球貿易的半數,而其重要性也20067月杜哈談判回合重挫之後更顯得突出WTO 149個成員只剩下蒙古尚未簽有任何此類協定(5)。
 

FTA的投資相關規範(BIT

(一)多邊投資協(MAI)仍付之闕如

隨著外人直接投(FDI)的快速增長,國際間針對跨國投資予以規範(或促進)的需求也自然增加。然而,即使經過從二戰以來的多方努力,一個「連貫、實質且具有拘束力(coherent, substantive and binding)的國際多邊投資協定至今仍尚未產生(6)。原因除了開發中國家針對投資自由化的國際協定向來排斥之外(投資或吸引外資往往涉及國家產業發展策略(7);或對傳統跨國公司的疑慮,比17世紀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因此對國際投資協定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措施多所保留),已開發國家之間尚存歧見也是重要因素,最近的例子要OECD 1995年所草擬(8)、但1998年因內部無法就投資自由化幅度達成共識而作罷MAI(Mult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9)。另外,歐盟與日本所力促的「新加坡議題」(10),包括了投資、政府採購、競爭政策,以及貿易便捷化等四項,目前也只有貿易便捷化被納入杜哈談判回合。

而在烏拉圭回合成為多邊協定的「與貿易相關的投資措施(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並非針對投資訂定新規範,而只是確GATT1947年對跨國投資的宣示,亦即不得違反「國民待遇(GATT III)及禁止「採取數量管制(GATT XI)兩大原則TRIMs的特點在於只規範關係到製造業的投資,並訂有一定執行過渡期間(11)。

FTAFDI效應多邊投資協定投資創造效果投資轉移效果原產地原則國民待遇NAFTA模式經濟整合貿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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