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FTA的投資規範與投資效應
洪財隆 (2007/01/08) 《台經月刊第30卷第1期》
全球的外人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從1980年代開始即大幅增加,成長速度不僅快過全球生產(亦即經濟成長率)與國際貿易,近年來其年平均成長率更屢屢超過30%,允為全球化最重要的驅力與主要特徵。
而晚近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領銜的區域主義之興起,也跟各國(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相互競逐FDI高度相關(注1)。其中FTA代表制度整合,而FDI則為市場整合,其間關係為何確實值得加以探索,尤其是FTA的投資規範,以及FTA所可能引發的FDI效應。
在進入正文之前,首先釐清何謂FTA並簡述其近況。
除了市場驅動(market-driven)的經濟整合之外,在制度性整合(institutional-driven)方面,以雙邊或區域為基礎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注2), 主要包括「優惠安排」(Preferential Arrangement)(注3)、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以及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等三大類,從20世紀九○年代以來即日益蔓延(注4)。目前為RTA所涵蓋的貿易量估計已達全球貿易的半數,而其重要性也在2006年7月杜哈談判回合重挫之後更顯得突出,WTO 149個成員只剩下蒙古尚未簽有任何此類協定(注5)。
FTA的投資相關規範(含BIT)
(一)多邊投資協定(MAI)仍付之闕如
隨著外人直接投資(FDI)的快速增長,國際間針對跨國投資予以規範(或促進)的需求也自然增加。然而,即使經過從二戰以來的多方努力,一個「連貫、實質且具有拘束力」(coherent, substantive and binding)的國際多邊投資協定至今仍尚未產生(注6)。原因除了開發中國家針對投資自由化的國際協定向來排斥之外(投資或吸引外資往往涉及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注7);或對傳統跨國公司的疑慮,比如17世紀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因此對國際投資協定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措施多所保留),已開發國家之間尚存歧見也是重要因素,最近的例子要屬OECD 在1995年所草擬(注8)、但在1998年因內部無法就投資自由化幅度達成共識而作罷的MAI(Mult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注9)。另外,歐盟與日本所力促的「新加坡議題」(注10),包括了投資、政府採購、競爭政策,以及貿易便捷化等四項,目前也只有貿易便捷化被納入杜哈談判回合。
而在烏拉圭回合成為多邊協定的「與貿易相關的投資措施」(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並非針對投資訂定新規範,而只是確認GATT在1947年對跨國投資的宣示,亦即不得違反「國民待遇」(GATT III)及禁止「採取數量管制」(GATT XI)兩大原則。TRIMs的特點在於只規範關係到製造業的投資,並訂有一定執行過渡期間(注11)。
FTA、FDI效應、多邊投資協定、投資創造效果、投資轉移效果、原產地原則、國民待遇、NAFTA模式、經濟整合、貿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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