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政經瞭望】從五都升格談台灣行政區域整併問題
黃庭瑄、謝啟賢 (2011/08/05) 《台經月刊第34卷第8期》
五都之成形
台灣行政區域自1950年劃定以來,劃分16個縣、五省轄市,形成今日區域之雛型,1967年台北市首先升格為直轄市,並於1968年將原台北縣六鄉鎮併入台北市。當時行政院以行政命令方式頒布「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推動地方自治。1979年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亦由行政院頒布「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1994年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8條規定通過直轄市自治法,市長開放人民直選,同時廢止上述兩項行政命令。1999年地方制度法通過,直轄市自治改依該法規定辦理。
有鑑於地方財政的困境、地方自治發展及行政區重劃等問題,2008年馬英九總統於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時提出了「3都15縣」的競選政見,其實質構想是希望將現行實際生活圈北台灣、中台灣、南台灣在行政權及財政權獨立出來,以打造台北、台中、高雄三大重要都會區成為國際城市為目標,並發揮出區域「火車頭」的作用,帶動鄰近縣市與鄉鎮的發展,藉以提高區域競爭力,緩和目前區域發展失衡、過度集中於南北兩端的情形。
為了推動地方行政改造,地方制度法於2009年4月通過修正,增定各縣市得經議會通過,申請改制為直轄市(注1)。該法通過後,共計有台北縣、桃園縣、台中縣市(合併)、彰化縣、雲林縣與嘉義縣(合併)、台南縣市(合併)及高雄縣市(合併)七件申請案,經行政院核定,共計有台北縣、台中縣市(合併)、台南縣市(合併)及高雄縣市(合併)四件申請通過,並於2010年12月25日改制升格。改制後共有五直轄市、三市、14縣,成立新北市(原台北縣)、台中市(原台中縣、市合併)、台南市(原台南縣、市合併)、高雄市(原高雄縣、市合併),與台北市,通稱為「五都」。
另外,根據200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人口超過200萬之縣,在尚未升格為直轄市之前或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條件未符合改制直轄市時,經行政院核定,准用相當於直轄市的編制與財稅等規定,俗稱「準直轄市」,但實際上仍為「縣」的地位,目前准用者僅桃園縣。
透過地方行政區域之調整,除對內進行地方自治體制改革,促進地方區域經濟的發展,對外亦有助於提升國家總體競爭力,此大幅度的改革,立意頗為良善,惟如何落實區域合作,由直轄市帶動鄰近縣市的繁榮發展,實為五都升格改制後最重要的課題。
五都基本資料
以五都的基本資料來看(表1),台北市為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區,平均每戶經常性收入也最高,然而青壯年人口分布逐漸移往新北市,使新北市人口成長率超過一,成為扶養比最低之地區。以面積來看,合併後高雄市面積最為廣大,但工業區面積仍以新北市居冠,整體來看人口及資源高度集中北部。2011年南部兩都(台南市及高雄市)統籌分配款的額度增加,然而未來南北發展是否能因此更為均衡,仍為值得注意的課題。
五都改制、地方制度法、行政區劃、直轄市財政、區域治理、統籌分配款、生活圈規劃、行政整併、跨域合作、財政收支劃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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