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去年行政院宣布暫緩續推二次金改,但民間對於我國金融產業與發展相關問題的討論從未間斷。特別在世界經濟論壇(WEF)去年公布台灣金融環境排名殿後,以及今(2007)年初甫爆發並延燒中的中華商銀及力霸集團金融財務風暴,我們更深深體會到,持續解決我國金融體制長久的問題其實是無法迴避的嚴峻挑戰。
台灣金融產業競爭力偏低的主因在於市場競爭環境不良。過高的公股銀行比重、經營不善的銀行缺乏淘汰機制等,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即使社會一般都同意台灣銀行家數過多,但卻只有惡質的競爭,而非過度的競爭。
由於國內競爭環境不良,台灣金融業者目前仍缺乏國際競爭力,故政府施政當務之急,不在追求區域金融中心的遙遠願景,而在確實利用市場競爭機制來提升我國金融業者的體質,興金融產業之利,讓我國金融機構可以先好好服務我們的產業,並保障廣大的消費者,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在這個基礎之上,我們才能進一步談海外市場的拓展。
公股銀行民營化是改善國內金融機構經營效率及產業競爭力必須堅持的方向。除了極少數因有優秀的經營者而表現不錯之外,多數公股銀行的經營績效皆不如民營銀行。二次金改的經驗告訴我們,在民營化的過程中,社會大眾對財團化、家族化經營的疑慮甚大,故如何建立一套公開透明的決策及執行程序,並同時有計畫地貫徹提升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金融監理等配套措施,才能有效降低大眾的疑慮,並獲得輿論的支持。
在台灣,由於民營化的推動較難避免定象招募,故公開透明的決策及執行程序非常重要,是政府政策辯護及輿論支持的重要基礎。強化決策及執行程序的公開透明度,可考慮引進國際顧問資源,使相關遊戲規則符合國際慣例,降低國外策略投資者的投資疑慮。如此也比較有機會藉由國外先進經營理念的導入,加速國內金融產業的升級腳步。
在提升金融業公司治理方面,可以應提高董事會外部董事比例的最低標準,使財團雖可以擁有金融機構的所有權,但經營權則交由專業人士主導。在政策論述上強調公司治理的前置配套,是可以降低社會大眾對財團化、家族化經營的疑慮。在推動作法上,可以有階段的進行,且在考量政策宣示效果及能見度,亦不宜僅以一、兩家示範推動作為開始,以免遭受牛步化之譏。
金融機構本身也可以藉由公司章程的修改來提升公司治理的推行。上述外部董事比例的規定,僅是最低標準的規範,目的在避免財團或家族股東抵制公司治理推動的問題。
為使上述公股銀行民營化能夠順利逐步推動,現階段也可考慮宣示保留一家公股銀行,以利政策配合所需。畢竟金融機構對大眾權益影響甚巨,被視為是社會公器。金融改革的推動必須兼顧從業員工、股東、中小企業客戶的觀感,未來若階段性任務完成,亦可加以民營化。
此外,在強化金融產業市場競爭方面,若經營不善的銀行沒有淘汰或退場機制,亦會阻礙市場良性競爭的發展。再者,經營不善的銀行也存有較高的道德風險,也較容易破壞金融市場的秩序。
開放銀行設立分行是利用市場競爭機制來淘汰經營不善銀行的良方。一旦開放分行的設立,銀行通路不再是稀有的資源,金融服務市場將導向服務品質及差異化的良性競爭。但分行設立的開放也須有所規範。主管機關可視個別金融機構營運所需而有不同的開放標準與彈性。惟須針對申請者設立階段目標,未達目標者應取消核准。原則上,經營不良的業者需要同時有淘汰退場的機制,否則將降低其他優秀業者擴大經營的誘因。
為提升金融市場競爭,主管機關應持續強化差異化管理。但差異化管理亦應重視長期指標(如公司治理等)的運用。此外,也可考慮推動金融機構評鑑制度,定期公布評鑑結果,使市場透明度提高,加強市場獎善懲惡的效果。在金融監理上,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巴賽爾二版的國際監理標準。
利用合併擴大金融機構規模來提升競爭力,或有其道理,但不應再限時限量,而必須尊重市場機制。過去決策不夠透明,且屢見內線交易等衍生弊端,今後應善加利用專業顧問資源,協助訂定相關遊戲規則,並對國內大眾及國外投資者清楚說明。
最後,政府各部會須有團隊觀念,政策執行方向及論述須貫徹一致,才能有效提升政策行銷及能見度,以降低不必要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