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國際政經瞭望】企業對於人權「應當注意」之國際法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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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政經瞭望】企業對於人權「應當注意」之國際法制趨勢

鄧衍森  (2022/03/09)    《台經月刊第45卷第3期》

聯合國對企業人權法制規範的起始

2011616聯合國人權理事(Human Rights Council)通過一件劃時代的歷史文件:《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用以促進公司企業尊重人權與推動永續性(1)。此一具有權威性且獲得國際普遍認同的國際標準,成功地為國家與企業在各種商業環境中,各自應承擔保障與尊重人權之責任提供明確的標準(2)。此指導原則明確表明國家與企業不同,但卻有相輔相成之角色(3)。此原則終止多年來有關國家與企業間不確定之首要和次要人權義務之爭執(4)。立足於使企業所致之人權受害人能更容易獲得有效救濟為核心支柱,此原則改變過去以公司基於施捨之可責(Accountability)特徵,轉變為責任企(Responsible Enterprises)為核心要素。

指導原則的三個支柱是:國家必(must)保障人權、企業應(should)尊重人權、被害人必須獲得救濟。這個原則釐清公司在尊重人權應負之責任中,相關主體以及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與責任,其中最重要者仍為國家的保障責(Duty to Protect)。國家保護其有效管轄區域內所有人的人權,免於受到侵害的義務,當然包含不致受到企業機構的侵害(5)。至於企業尊重人權的責任,來自國家基於國家保障人權義務所制訂之法規命令,規範意義上屬於國內法制所生之人權保障義務,然而,公司企業應自主尊重人權之責任,並非以國家的執法能力與政治意志為前提,因此,公司的自主責任應優於或取代國內法在企業行為有關人權上的標準(6)。換言之,國家即使沒有能力或是意願履行人權保障義務,或是其有關企業與人權之法律並不完善,公司企業仍有獨立履行尊重人權之責任。

規範上,如何確保公司企業已履行其尊重人權之責任?指導原則提出兩步驟作為履行之檢測標準。第一,企業必須建立一套表明其尊重人權之政策。基於此政策,所有受僱人、投資人以及一般大眾都能知悉公司做出尊重人權的承諾。第二,公司應建立一套「應當注意的程序」Due Diligence Process7)。此一程序包含評估實際與潛在的人權影響。因此,公司履行尊重人權責任所賴之應當注意程序的核心意義在於,公司應隨時在其所擬定之政策或擬定政策時,應做人權影響評估用以確知其相關政策或措施,包括與第三者之契約或其他法律與事實關係中,對於人權所產生的負面影響為何,據此判定公司是否已履行應當之注意。

概念上,應當注意作為一種企業經營策略,並非因此指導原則而有,實務上已持續相當時日。但是,企業對於人權應當注意的規範意義與責任概念,卻是指導原則確立企業應當注意人權之第二重要支柱與貢獻(8)。


企業與人權法制化的國際實踐

監測企業侵害人權並實現究責雖然仍是進行中之工作,但自通過指導原則十年來,多數國家與利害關係人的努力實施原則下,最顯著的發展就是朝向制定一件國際上具有法律拘束效力之國際文件,使國家與企業都能行使應當的注意義務,防止並處理企業對於人權之侵害。這就是聯合國繼《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通過十年後,人權理事會於2014626通過決議(9),設立「跨國公司與其他企業機構關於人權設立政府間開放工作小組(Open-ended intergovernmental working group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erprises with respect to human rights),其任務為擬定一國際上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規範跨國公司與其他企業機構在國際人權法上之行為(10)。

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應當注意歐盟指令價值鏈強制性義務跨國公司人權法制國際規範環境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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